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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价值的八个问题!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0-05-29

 

一直以来征地拆迁是备受老百姓关注的焦点,但是在征地拆迁当中往往会出现很多的问题,那么,都有哪些最常见的问题呢?下面拆迁律师就为大家来简单的说一下!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的补偿方式是什么?

 

律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就是说,遇到房屋拆迁被征收人既可以要钱,也可以要房。

 

二、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谁测算?

 

律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注意,未经评估就签协议是不合法的,被拆迁人可拒绝。

 

三、房屋价值评估的目的是什么?

 

律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第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众多,由拆迁方、被征收人中的哪一方选定?

 

律师: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而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抽签等方式选定,征收方私自选定评估机构是不合法的,被拆迁人可以举报或是依法维权。

 

五、可以选择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吗?

 

律师: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六、由谁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定立委托合同?

 

律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七、评估环节,被拆迁人与其他部门都有哪些义务?

 

律师:相关人员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调查,明确评估对象。对于调查的结果要向被拆迁人公布。同时,房地产评估机构要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的状况,且被拆迁人要配合评估人员,提供或是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需资料,最后,三方要在评估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另外被拆迁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相关部门并没有把分户的初步评估报告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那是不合法的。若公示了,相关部门要安排人员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说明解释,如果有错误,应当要及时的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要及时的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若是被征收人在几年后才收到评估报告,同样也是不合法的,被拆迁人可以拒绝签收,且如果还依据此前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也显然是不合理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八、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律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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