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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房产产权不明,是否可以解除交易?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0-06-05

概念解读

 


关于王某与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撤销,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罗某二签订的《房产交易契约书》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张某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与被告罗某二签订房产交易契约书,接收了售房款并已实际交付了涉案房产,双方的涉案房产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上述契约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房产交易契约书》上明确记载了四至范围,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四至范围与《房产交易契约书》上一致,被告罗某二按照约定居住使用。现原告称其出售房产给被告罗某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诉求返还土地并支付使用费,又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罗超并非房产交易契约书的主体,原告主张其返还土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处理及理由

 

     

法院查明: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为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

 

2005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交易契约书》,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的房屋两间卖给被告罗某二,四至范围为。建筑面积43平方米,房价160000元,该契约书上有原告张某一、被告罗某二署名、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何某五签名并加盖了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公章。被告罗某二向原告交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契证,契证中明确记载的四至范围与《房屋交易契约书》中四至范围一致。因该房屋未办理过户,原告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原件交给被告罗某二,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现状面积为494平方米,其中园田面积294平方米。被告罗某二购买该房屋后一直居住至今。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一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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