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协议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协议,内容包括家庭资产分配、债务承担、老人赡养等。协议生效后,处分财产行为完成,不可随意撤销、变更,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取得权利、履行义务。已签署分家析产协议放弃继承后,又主张分割遗产继承的,法院不予支持。
柯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育三子女,分别是长子柯某甲、次子柯某乙和长女柯某丙。其中,长子柯某甲与妻子吴某婚后生育了柯某芳等四人。1988年6月,柯某甲先于柯某、张某死亡。柯某名下登记有两处房产。柯某甲死后,经所在村调解委员会两次调解,柯某、张某、吴某以及柯某乙达成调解协议,柯某、吴某、柯某乙加盖私章予以确认。调解协议包括:明确吴某作为柯某甲的遗孀,代表柯某甲一家放弃包括诉争房产在内的柯某、张某的所有财产;柯某乙同意赡养柯某、张某并取得其所有财产;柯某芳等四人如有履行赡养义务,则可视负担程度适当分给财产。嗣后,柯某、张某均由柯某乙赡养至终老。
2020年5月14日,柯某芳等四人向永泰法院提起代位继承诉讼,要求继承分割祖父柯某名下房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柯某芳等四人主张案涉调解协议仅有三人盖私章,并无亲笔签名捺印,祖母张某也未进行确认,调解协议应为无效;即使协议有效,四人也有尽赡养义务,逢年过节有给祖父柯某一些钱,柯某去世时也支付了丧葬费用,应按协议约定的“柯某芳等四人如有履行赡养义务,则可视负担程度适当分给财产”参与财产继承。本案中涉及的调解协议是柯某等人订立的分家析产协议,系在村委会组织下达成的,有在场人见证,虽柯某、吴某及柯某乙仅加盖私章,张某未签名或盖章,但有理由相信张某是知情并认可的,也符合当时的习惯做法,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柯某乙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了赡养义务,诉争房产应归柯某乙所有,不属于柯某的遗产,柯某芳等四人无权代位继承。
关于柯某芳等四人“有尽赡养义务”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所谓赡养,应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柯某芳等四人虽表示逢年过节都给老人钱,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且此行为是我国传统的亲情往来与孝道表现,并不足以证明有尽赡养义务。且本案中,柯某芳等四人是否履行赡养义务并不影响继承权的存在与否,即使柯某芳等四人履行了赡养义务,也只能依据分家析产协议取得财产,而无法以继承名义代位继承。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柯某芳等四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分家析产协议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协议,内容包括家庭资产分配、债务承担、老人赡养等。协议生效后,处分财产行为完成,不可随意撤销、变更,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取得权利、履行义务。
但即使各方自愿签订分家析产协议,也不能免除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法定义务。“百善孝为先”,尊老孝亲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民法典》引“家风美德”入法,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家和万事兴”,一家人应当珍惜亲情关系,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互谅互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让互敬互爱的优良家风接续传承,让尊老孝亲的良好“国风”蔚然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