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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居住权”案件申请执行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1-04-23

住有所居,居有所安,一直以来都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心愿心声,也是我党工作目标之一。居住权的设立,回应社会公众对以房养老、住房改革的呼声,满足养老、偶、离婚、继承等方面的住房需求,提升了房屋利用效率,解决了住房领域制度供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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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6年,李先生和许女士结婚,婚后也并未生育子女。之后,在2014年年初,女士因患病立下将其与李先生的房屋赠与其弟许先生的遗嘱,并表示李先生再婚前仍可居住于该房屋内。在2016年许女士病逝后,许先生与李先生就许女士的遗产分配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经查该套房产为许女士的婚前财产,因此在同年11月经法院判决,将该套房产归许先生所有,李先生享有该套房产的居住使用权,

此后李先生一直居住于该套房屋内,许先生也并未打扰。然而在2021年年初,李先生发现其居住的该套房屋被妻弟许先生挂在网络平台上出售,李先生担心该套房屋被买下后影响其居住,遂前往法院执行局,并携带2016年11月法院对该套房屋的判决书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

在2021年3月3日,法院执行人员来到政务服务中心,并在不动产记窗口向工作人员递交了该案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请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李先生办理居住权登记。目前,该居住权登记也已按规定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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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居住的需要的一种权利。它来源于罗马法中的人役权,即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在他人物上设定的役权。

居住权具有以下特点

(一)主体的特定性。居住权是为了满足特定人的居住利益而设。这里的“特定人”通常是家庭领域有居住需求的人。

(二)人身性。居住权是为特定主体的利益而设,原则上不能转让、出租与继承。

(三)无偿性。居住权往往用于扶危济贫,无偿性是其鲜明特色。

(四)长期性。与租赁权相比,居住权的期限较长,在当事人未约定或指定期限的情形下,这一期限可以到居住权人死亡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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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物权属性

虽然居住权是当事人之间以合同的方式加以设立,但它却具有物权属性。给予居住权物权属性主要是考虑到居住权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给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稳定的住所。从安全性方面来讲,如果通过债权方式确定居住权,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居住权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仅约束合同相对人。而通过物权的排他性原则,当居住权人的居住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居住权人可以对该第三人提出“排除妨害请求权”

此外,从稳定性方面来讲,将居住权归为物权,可以限制所有人对房屋进行随意的支配。如果房屋所有人将其所有权转让给受让人,或在房屋上设置其他他物权,此时第三人取得物权,那么该第三人的物权与居住权人的居住权应当在物权对抗规则下加以考量。根据权利登记的先后顺序,可确定两个物权的效力顺序。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置了以房屋作为给付标的的债权,例如将房屋出租时,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与承租人的请求权属于物权与债权对抗的情形,那么应当遵循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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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在此案中,根据2016年11月法院对该套房屋的判决书肯定李先生享有居住权,并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向工作人员递交了该案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李先生办理居住权登记。此举保障了李先生的居住稳定,因为居住权具有物权效力,以后无论房屋如何流转,所有人是谁,根据遗嘱李先生在再婚之前都对此项房屋享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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