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分家析产,缘何动了你的“蛋糕”?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0-07-17
分 家 析 产 ,是指对原属家庭共有的财产,由于离婚、共有人死亡等原因而在共有人之间依法分割。分家析产纠纷是比较常见的家事纠纷类型。
但是有一些分家析产,表面上是家庭内部财产的分割处置,实际暗藏玄机。
今天
小编通过三个案例
带你了解分家析产
背 后 的 事 儿
01
夫妻离婚一方净身出户,自愿承担所有债务为哪般?
裘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一女,婚内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一家四口名下。2018年2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王某和孩子,债务由裘某负责归还。由于房屋存在司法查封不能过户,王某携子女将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将房屋过户到王某及两子女名下,三人共同共有。裘某应诉后,同意王某的诉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裘某的债权人李某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李某诉称,其与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解协议已生效。因裘某未能按期履行协议内容,现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而裘某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存在转移裘某名下财产增加其债务的嫌疑。故诉请不同意原告主张的分割方案,要求原被告四人进行均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年10月立案,2017年12月法院对裘某名下的共有房屋出具财产保全裁定。2018年2月,裘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在已知债权人起诉且系争房屋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仍与王某签署自愿放弃房屋产权承担所有债务的离婚协议。该行为本质上是裘某放弃共同共有的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对第三人李某实现债权造成了损害。且除系争房屋以外,裘某的其余财产并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
故法院判决撤销裘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中有关裘某放弃房屋部分所有权的约定,系争房屋由裘某一家四口各占四分之一。裘某妄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径,最终没有得到支持。
释法
我国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首先,系争房屋原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告王某与被告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涉及房屋内容,本质上是裘某放弃共同共有的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之一;
► 其次,系争房屋已经被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裘某无偿放弃财产的行为,对李某实现债权确实造成了损害;最后,债权人李某确认在另案中未拿到任何执行款。虽然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裘某名下车辆一辆,但该财产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全部债务,且裘某向本院明确其目前无其他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
► 因此,李某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所有权约定的理由成立,依据充分。
02
婚房过户给儿子,却被法院判决撤销,究竟是为何?
胡某夫妇从事外贸行业,早年家境富裕,2008年夫妻二人为二十岁的儿子胡杰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是由于胡杰还在读书,不能独立申请贷款,所以父母作为参贷人也一同登记在房产证上。2017年胡杰起诉到法院,要求根据其与父母之间的赠与约定,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胡某夫妇没有到庭,书面答辩表示同意胡杰的诉讼请求。后法院判决该房屋过户至胡杰一人名下。
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石某向法院申请撤销判决。其诉称,胡某夫妇在别地法院存在已经生效的债务数百万,一家三口共有的这套房屋也已经被司法查封。胡某一家明知身负债务,故意欺瞒法院,想将财产转移到胡杰名下,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石某系被告胡某的债权人,确认双方债权的判决已于2016年生效。因胡某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石某申请强制执行,胡某一家的房屋被法院轮候查封并列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胡杰起诉要求过户房屋时,胡某一家人明知有未清偿的债务纠纷进入执行程序,仍然将名下财产以赠与的形式转移给胡杰,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最终法院撤销判决,将房屋产权恢复至胡某一家三人共同共有。
释法
本案中,系争房屋经核准产权登记于胡某夫妇及胡杰,共有方式登记为共同共有,故上述房屋产权属于三人共有。胡杰起诉父母的诉讼名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实为胡某夫妇将属于其二人的产权份额无偿赠与胡杰。而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三人均明知胡某有数笔到期债务尚未清偿且已进入执行阶段,却未向法庭如实陈述。通过所有权确认一案利用法院判决以期减少胡某的资产逃避执行,致使案件处理结果损害了石某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石某以胡某合法债权人的名义申请撤销原所有权确认的判决书,于法有据。03
他人诉讼要求分割离异夫妻共有财产?还有这种操作
钱某与前妻于某2017年协议离婚,两人约定婚内共有的房屋留给孩子不予分割。2018年,钱某与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因钱某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名下的房屋份额也不明确无法执行。于是债权人崔某将钱某和于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两人婚内共有的房屋,各占一半。钱某和于某都表示反对,认为崔某并不是共有人,无权要求两人进行析产。即使要进行分割,于某认为自己首付款出资比例较高,应当占据较多的份额。但是男方钱某持相反意见,故也不同意均等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钱某与前妻于某婚内共有的房屋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不予分割,份额不明确。崔某的债权经法院判决已生效,后因钱某未能按期履行判决,崔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发现钱某名下除了这套房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崔某只能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要求确认钱某在房屋中的份额。
后经法院调解,钱某和于某同意按照原告崔某起诉的比例对房屋进行均等分割,执行过程中于某筹措资金,向钱某支付折价款取得系争房屋的全部产权。
释法
我国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崔某仅要求明确被执行人财产份额,于法有据。纵观三个案例
我们发现
普通的分家析产纠纷
也可能 潜 藏 着 转 移 财 产 的行为
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法官对分家析产案件的审理
需更加严格
提醒
如果你的合法权益因他人的分家析产受到了损害,可以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在分家析产判决生效后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之诉。因为分家析产,有时候真的不是简单的家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