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有物分割纠纷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0-07-20
在离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及继承纠纷等案件中往往争议最大,也是当事人最关注的便是共有财产,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对共有财产会如何处理,其处理的原则及方式又有哪些,在判决生效后后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仍有争议又应作何处理?
01共有的相关规定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动产或不动产享有共同的权利和承担共同的义务。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所谓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的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对共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在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一般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一般包括:夫妻财产共有,即在无法律规定或约定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财产共有,即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即继承开始后,共同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
《物权法》规定,在对共有财产进行处分或进行重大修缮时,首先要看各共有人之间有无约定,有约定按约定,若无约定需要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或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该规定在共有人之间能协商的情况下将得到很好的适用,但在实践中共有人之间往往很难协商,例如,有的共有人希望将共有房产出租以便获得租金,但其他共有人却只要自住;有的共有人想要对共有的房产拆除重建或加盖扩建,但其他共有人却只想维持现状;共有人之一因生活困难或急需资金想要出售共有房产,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售卖。对于前述的问题,若无法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或占2/3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时对房屋的使用处分将会形成僵局,使共有的房产无法发挥更大的价值。此时共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有物。
02共有物分割原则
共有物分割是指共有人将共有物从共有的状态通过分割的方式转化为各共有人单独所有,由此引发的纠纷叫做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项下特意列出的一个案由。
为维持共有关系,若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的一般不予以分割,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要求分割。可见每个共有人都有要求分割共有物的权利,其中按份共有人是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时可以要求分割。所谓共有基础丧失,如夫妻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分户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继承开始要求分割遗产;所谓重大理由,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03共有物分割方式
各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割:
1、实物分割,进行这种分割的前提是共有物是可分物,分割后不得损害共有物的价值,实物分割后,各共有人取得自己的应有部分。
2、变价分割,即拍卖或变卖共有物后对所得的价金由共有人按份额比例分配。
3、作价补偿,由其中某个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该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补偿其应有部分的价值。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如何分割进行了规定,首先由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进行协商,如不能协商一致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额,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