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后父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该子女在庭审中认可房屋的真实产权属于父母,于是父母撤诉。父母去世后,其他子女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分割该房屋,而该子女辩称此房屋属于自己夫妻的共同财产,如要作为父母遗产分割首先要进行确权诉讼,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继承纠纷案件中,继承人通过充分举证证明登记在其他继承人名下的房屋确实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诉讼成本,可在诉讼中直接明确系争房屋权属后进行继承析产分割,无需另行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
徐某2与张某4系夫妻,双方育有张某1、张某2、张某3、徐某1四名子女。张某4于2005年7月死亡,徐某2于2018年7月死亡。因徐某2和张某4的各自父母先于其死亡,二人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四名子女。2002年2月,系争房屋登记在张某2名下。2014年10月,张某2书写内容:“xx房屋是我父母的钱,委托我购买的。当时父亲为防家庭内部矛盾,与我商量直接把产权写我的名字。我会尊重父母的意愿,将来在处理此事时,按照正常的合法手续保证兄弟妹妹的利益。不会发生不该发生的事情。请大家放心。”2015年8月,徐某2以张某2为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属于徐某2。张某2表示:“系争房屋真实的产权是父母两个人的,我仅仅是挂名的,这点我是承认的。我们愿意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沈某表示:“我是被告的爱人,我同意被告以上的意见,系争房屋真实产权是父母两个人的,被告仅仅是挂名的。”徐某2表示:“鉴于现在被告承认系争房屋系老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故本案我们现在申请撤诉。”后,徐某2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后张某1、徐某1作为原告提起继承诉讼,要求继承分割包括上述房屋在内的父母遗产。庭审中,被告张某2一改之前的说法,辩称房屋属于张某2夫妻的共同财产。若原告认为房屋属于父母的财产,应当先进行确权诉讼。此外,张某2还表示,其于2014年10月写下的承诺是违心的,当时主要是为了缓解家庭矛盾。父亲去世前给自己的购房款现金,是为了确保母亲王老太的居住权,而非产权。
关于系争房屋是否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张某2于2014年10月20日写下承诺处理系争房屋时保证兄弟妹的权益;2015年8月4日,徐某2诉张某2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2又表示系争房屋真实产权属于徐某2、张某4两人所有,沈某亦到庭表示认可。可见,张某2、沈某夫妇对于系争房屋的真实产权属于徐某2夫妇是完全认可的。对于张某2、沈某反言表示书写承诺、前次诉讼中认可系争房屋产权系为了缓解家庭矛盾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系争房屋真实权利人应为徐某2夫妇,系争房屋属于徐某2夫妇遗产,应当在本案中进行继承分割。张某4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额由徐某2及原、被告继承,徐某2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额由原、被告继承。考虑到系争房屋目前的现状和房屋价值,本院确定系争房屋归张某2所有,由张某2支付徐某1、张某1、张某3相应的房屋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