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

手机:135-6412-3557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当前位置:上海房产律师网>房产分割 > 正文

协议条件未达到 房产可不过户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3-12-18

  核心内容:本文主要由上海房产律师网结合案例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离婚协议效力的问题及关于离婚房产过户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介绍:

  李先生与王女士原系夫妻,共同育有一子李小乙。2009年10月20日双方以按揭付款方式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即珍珠苑1301号。2011年7月4日,双方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对该房屋的约定如下:“居住权由女方使用,所有权归李小乙所有;月供由女方按时缴纳,如女方不能按时月供,使用权则归男方所有;该处住房使用权不属于第三方;该房房产证因开发商未能及时办理,以后发生纠纷与民政局无关。”

  离婚后,王女士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入住,儿子李小乙亦时常随王女士在该房屋居住,在建设银行的按揭购房款也由王女士还款。该房屋的产权证现仍在办理过程中。此后,李先生多次要求王女士将房屋过户至儿子李小乙名下,王女士以房屋产权证未办好以及房贷未还清等为由未予办理。所以李先生以王女士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过户给儿子李小乙的义务,请求对房产依法分割。

  庭审中王女士辩称,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已对房产分割问题进行了约定,协议已签字生效;自己自始至终都没有拒绝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只是目前该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且该房产为按揭房,约定向银行还款20年,现只还了不到3年,目前无法过户。该房屋也是被告目前唯一的处所。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劳动午报)

  ■律师评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离婚后,王女士依约对该房屋行使了使用权,并履行了分期清偿银行按揭贷款的义务;同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未约定将房屋过户给李小乙的具体期限,争议房屋目前因产权证未办好及银行按揭款未清偿等限制,尚不具备过户条件,所以王女士现未将房屋过户给李小乙,不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李先生的主张于法无据。
 

分享到:

版权所有◎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5-6412-3557   电子邮箱:sandycuiping@163.com  沪ICP备1104880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5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UED:律师营销网

上海崔萍律师 电话:135-6412-3557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