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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12-30

李某(男)和王某(女)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儿女,通过贷款认购了一套上海经济适用房。由于王某为外地户口,所以房产证上仅登记了男方李某的名字,认购书和贷款合同为两人共同签署。

 

两人婚后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且李某和他人同居,王某痛苦不已,决定放弃这段婚姻。王某为外地来沪人员,工资微薄,在上海无依无靠,唯一的希望就是这套经济适用房。

 

但是如何分割房产,她能分到多少份额?


律师建议王某先与李某协商,由李某支付王某相应房屋折价款。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财产分割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房产证上只有李某的名字,但是认购书和贷款合同上共同签署了两个人的名字,且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该经济适用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她有权要求对该处房产进行分割。

 

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各自一半,但是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婚姻期间的财产增值情况、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同时,针对李某对婚姻不忠的行为,基于公序良俗和道德伦理,李某应当保持婚姻中最基础的忠诚义务。而李某在婚姻持续期间出轨他人并同居,系重大过错方,王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提出多分财产的请求。

 

如果李某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王某还有权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转载于公众号:杨浦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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