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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补办婚姻登记 继女有继承权吗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4-08-28

  核心内容:再婚夫妻十年后补办婚姻登记,继女享有继承权吗?继女依旧享有继承权的,下文上海房屋拆迁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案例。

  【案情介绍】

  施某和唐某是一对再婚夫妻,两人共同生活十年后才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此时继女小施已经成年,那小施是否享有对继父唐某遗产的继承权呢?近日,启东法院一审对施某母女与继女小唐关于继承唐某遗产的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认定小施享有继承权,并对唐某的银行存款在各继承人之间作了依法分割。

  1953年出生的施某是启东汇龙镇人,1992年丈夫去世后,她与13岁的女儿小施相依为命。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是丧偶、独自抚养15岁女儿小唐的唐某,两人结为再婚夫妻。施某带着小施进入了唐家,并将两人的户口迁了过去。再婚家庭磕磕碰碰,一晃十年过去了,2002年11月,施某和唐某在民政局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以为从此永是一家人,谁知2013年唐某病故后,施某母女就和小唐因遗产分割发生矛盾,还闹到了法院。

  法庭上,施某和小施诉称,施某和唐某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部分银行存款被小唐从银行取出,占为己有,未取出的部分存款和操办唐某丧事的结余款均在小唐处。而小唐辩称,施某和唐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小施已经成年,没有证据证明小施与唐某形成继子女关系,小施没有权利要求继承分割遗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施某与被继承人唐某虽然在2002年11月22日才办理结婚登记,但根据原告陈述,及两原告在1992年就将户口迁至唐某户籍地的情况来看,原告施某与被继承人唐某在1992年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时原告小施13周岁,结合1997年建房审批时登记的家庭成员情况,足以认定原告小施(继子女)与被继承人唐某(继父母)之间已经形成了扶养关系,原告小施系唐某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唐某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唐某生前与原告施某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银行存款合计195513.61元,该款应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前,应先将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即97756.80元分出,为原告施某个人所有,其余97756.80元作为被继承人唐某的遗产,在本案各继承人间依法进行分割。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在各继承人间(包括唐某母亲)平均分配,即每人各得2443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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