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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需要公证吗?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1-09

  摘要: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下文上海房产买卖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据了解,按照《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已废止)的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还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办理“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但是,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

  因此,房产继承不用强制公证,要不要公证由当事人决定。那么,今后继承房产,有两种方法四种途径:

  (一)遗嘱继承或遗赠。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有三种路径:

  1、协商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公证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诉讼继承: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只能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或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附件: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16]63号

  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已不再适用,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决定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司法部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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