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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要为哪些人保留份额?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3-23

  摘要:立遗嘱要为哪些人保留份额?虽然我国法律允许公民以遗嘱方式处置其合法财产,但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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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遗嘱应为哪些人保留份额?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据此,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得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1、必须属于人范围之内。即应当属于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由于法定继承人有顺序上的限制,因此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并不一定取得。只有取得继承权的遗嘱人才有义务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法享受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权利,在此时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员才有该权利。

  2、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该法定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的能力,不能凭其劳动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

  3、法定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不能从社会或其他个人获得必要的生产资料,不能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该公民才享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权利。

  知识延伸:未出生的婴儿有继承权吗?

  根据我们国家继承法的规定和民法总则这次的强调。胎儿出生的时候是死体的,他的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民法总则有这规定,继承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财产分割的时候,应当留有胎儿应得的份额。假如没有留给他应得的份额,要从继承人那里扣回。胎儿出生的时候,是死体的,是死亡的。那么,他的那个继承份额自始就不存在。他的份额就是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了。

  胎儿在继承开始的时候,哪怕是胎儿是存在的。但是出生的时候他已经死亡的,那他的继承权也是没有的。但是,他只要出生的时候是活的,哪怕一天,一个小时,他的继承权也是在的。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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