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以哪份为准?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6-12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遗嘱人立一份遗嘱后,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又立另一份遗嘱,那么是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还是以第一份遗嘱为准?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个遗嘱人立有数份在内容上不同的遗嘱的现象,这时应区别情况确定各个遗嘱的效力:
一、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1、遗嘱全部无效的:
①遗嘱被确认为全部无效后,全部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②法定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③如果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则该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2、遗嘱部分无效的:
①遗嘱被确认为部分无效后,如果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仍为原所有人所有;
②如果无效部分属于遗产,则该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③其他有效部分仍按遗嘱继承。
二、审查多份遗嘱内容是否相互抵触。
1、多份遗嘱内容并不抵触:
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
2、多份遗嘱内容有抵触:
①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②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
③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④数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这些遗嘱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
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同时,从遗嘱人的角度讲,代书等其他形式的遗嘱与公证遗嘱相比,要件松散,易于被人伪造和篡改,如果允许其变更、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会使遗嘱人产生不安全感,担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伪造遗嘱来否定公证遗嘱的效力。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多份遗嘱内容有冲突的,一般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如果有公证遗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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