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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房产继承起纠纷......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1-02-03

近日周女士反映,她父亲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可继母却想把房产据为己有,她想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周女士说,她是家中的独生女,母亲早年去世,2009年父亲再婚。由于双方各自都有子女,也有一定的财产,两人结婚前就达成了协议:双方原有财物(包括房产)均归各自子女继承。

    

2012年,周女士的父亲购买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周女士的名字,当时约定房子由老两口暂时居住,等两位老人都去世了,房子再交由周女士处置。

    

去年7月,周女士的父亲因病入院,在病重期间,父亲当着老伴及双方子女,再次重申了房产归周女士所有,并请人代笔写下了遗嘱,遗嘱中写明了除房产外,父亲财产的一半归老伴所有。

    

周女士父亲去世后,继母继续在那套房中居住。去年11月,继母提出,自己儿子条件不好,如果她去世了,希望周女士能同意她儿子到这套房子居住,而且表示让周女士把房产证上的名字改成自己儿子的名字。

    

对此,周女士觉得,如果继母的儿子短时间居住,她可以接受,但把房产过户给对方是不可能的。继母却认为,该房是她和周女士的父亲结婚后购买的,她也应该有一半的产权,虽然有遗嘱,但遗嘱是别人代写的,遗嘱上没有周女士父亲的签字,也没有按手印,更没有办理公证,这样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重新分配遗产。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强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制度。

    

因此,老人虽然结婚前已经达成协议,双方原有财物均归各自子女继承,但审判实践中需审查是否形成书面协议。一方面,形成书面协议的,则老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将房屋价款赠送自己的子女用于购买房屋;没有形成书面协议的,则婚前协议约定可能无效,购房款按照适用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审查购房款的来源,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购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老人在未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将购房款中属于配偶的部分赠与自己子女用于购买房屋系无权处分。

 

关于房屋产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房屋已经登记在周女士名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已经产生物权的公示效力,即老人子女取得房屋所有权。

    

关于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老人重病期间请人代笔写下的代书遗嘱需符合《民法典》规定方为符合法律规定,由于缺少老人本人签名,该代书遗嘱可能无效。

    

律师表示,综上所述,老人子女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如老人婚前财产协议无效且购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则老人子女可能需向老人配偶返还一半购房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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