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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在世,妹妹照顾患病哥嫂,能主张继承哥嫂的遗产吗?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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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配偶、子女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一般只有在被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放弃继承或去世时,作为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才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如果父母在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能否主张遗产份额呢?

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女儿和父亲分割哥哥遗产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一起来看案件详细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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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老汉的儿子王先生、儿媳刘女士、孙子小王均先于王老汉去世。王先生和刘女士生前曾共有一套房屋,王先生一家去世后,王老汉与亲家张老太无法就该房屋份额达成一致,诉至法院。随后,王老汉的女儿王女士作为案件第三人也向法院主张其有权继承哥哥王先生和嫂子刘女士的遗产。

王女士称,哥哥一家三口因病先后去世,在三人患病期间均由王女士代为料理家务及住院期间的护理照顾,并由王女士办理丧事。王女士认为,自己虽然不是王先生一家三口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因她在王先生一家患病期间承担了较多的照料义务,故应当享有一部分遗产继承权。

王老汉主张在儿子一家患病期间,虽然没有在生活和起居上照顾王先生一家,但是儿子一家治病的主要支出是他承担的,王女士在照看过程中并未负担医疗费用,所以王女士无权继承王先生夫妇的遗产。

亲家张老太也表示,女儿刘女士治病的支出均是由其娘家承担的,王女士并未负担医疗费用,不应该享有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作为王先生的妹妹,虽不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在王先生和刘女士死亡时,即使王老汉和张老太曾经在王先生或刘女士患病期间给予过物质支持,但也不能否认王女士在王先生和刘女士患病期间尽了主要照顾义务,不能仅仅以物质、金钱付出的多少来衡量扶养人是否尽到扶养义务,具体细微的生活照料及对于患病亲属的悉心照顾同样也是一种扶养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此应予以积极评价。故法院认定王女士对王先生、刘女士夫妇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应分予王女士适当的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继承涉案房屋2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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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财产。该法条的立法初衷在于鼓励赡养老年人及扶助病患等弱势群体,有助于树立文明家风,发扬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也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本案中,王女士作为王先生的妹妹对王先生、刘女士夫妇在患病期间悉心照料,尽到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义务责任,故王女士有权分得其兄嫂的一部分遗产。


来源:房山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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