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已育儿子先于父母去世,其留下的财产如何继承?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3-04-14
编者说: 徐某甲与李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徐小某,徐某甲于2009年去世,徐某甲的父亲徐某于2010年去世,母亲马某于2020年去世,徐某甲尚有姐姐徐某乙、弟弟徐某丙健在。徐某甲去世时留有个人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现因该房产继承产生争议,其妻李某将徐小某、徐某乙、徐某丙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处房产。 全面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充分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的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在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内代位继承。本案中,就徐某甲留下的房产最终由谁继承的问题,法官详细剖析,徐某甲先于其父徐某、其母马某去世,三人的死亡顺序为徐某甲、徐某、马某。因该三人均未立遗嘱,故本案实际上发生了三次法定继承。根据前述法条规定,徐某甲去世时,其妻子李某、儿子徐小某、父亲徐某、母亲马某每人等额继承徐某甲的该套房产。徐某去世时,因徐某父母、徐某甲已先去世,故徐某继承的房产份额由其妻马某、其女徐某乙、其子徐某丙、其孙徐小某(代位)等额继承。同样,马某去世时,其继承的房产份额由其女徐某乙、其子徐某丙、其孙徐小某(代位)等额继承。经计算,徐某甲的该套房产经过三次法定继承,最终应由李某继承1/4、徐小某继承5/12、徐某乙继承1/6、徐某丙继承1/6。 虽然徐小某、徐某乙、徐某丙依法可以最终分得徐某甲的房产份额,但李某现居住在该房屋中,且丈夫去世早,其未再婚,独自生活较为不易,徐小某本就与李某系母子关系,其表示不要求分割房产。徐某乙、徐某丙念及同胞之情,亦明确表明自愿放弃对涉案房产的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继承纠纷案件中,法院应重点审查是否有遗漏继承人的情况,这就对证据的要求相当严苛。本案中,当徐某、马某去世时,除了配偶、子女,其父母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虽然当事人均表示徐某、马某的父母早已过世,从未见过,但通过徐某、马某的死亡时间无法推测其父母在其之前去世,必须提交相应证据。在法官指导下,最终当事人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了徐某父母、马某父母的死亡情况。本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处理发生在家庭亲属间的法定继承纠纷,不仅是理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更应该注重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本案办理过程中,法官认真查清事实,指导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充分释法明理,在当事人对法定继承相关法律规定都有了清晰认知后,结合案件特殊情况,积极组织调解,促使亲人间互谅互让、和睦团结,达到共促良好家风的社会效果,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
来源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