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父母离婚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3-05-05
再婚父母又离婚
一方死亡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
有继承权吗?
张某先后经历两段婚姻
第一段婚姻生育一子小张
第二段婚姻
张某与王某再婚后
王某的女儿小陈跟随其
和继父张某共同生活
2014年
张某与王某经法院判决离婚
小陈随其生母王某生活
后张某于2021年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原告小陈认为其自13岁至23岁期间与继父张某共同生活,形成事实的抚养关系,依法享有继承权且有权利分割继父张某的死亡抚恤金。
故提起诉讼
请求与被告小张平均继承
被继承人张某遗产
保留分割张某死亡抚恤金的权利
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与原告小陈之母王某于2003年3月结婚,小陈时年13周岁,尚未成年,与继父张某、生母王某长期共同生活,受到继父张某的抚养教育,直至2014年(时值小陈已经成年)张某、王某离婚。
小陈与张某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
成立拟制血亲关系
不受婚姻关系变动的影响
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
因此,虽然张某、王某已经法院判决离婚,但作为继女的小陈仍是张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小陈的继承权是基于拟制血亲这一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但小陈在其母亲王某与张某离婚后,未履行赡养张某的义务,故对其继承的份额产生影响,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
法院判决
小张给付小陈遗产分割款20000元
驳回小陈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
是否享有继承权
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
对于继子女
是否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
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
来源: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