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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指定配偶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后又订立遗嘱约定所有遗产归女儿,该保险金如何分配?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3-05-19

编者说:


被继承人的身故保险金指定配偶为受益人,后却又订立遗嘱表示所有遗产归自己的女儿所有。后女儿将母亲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父亲的遗产,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该身故保险金又该如何分配?



01
基本案情

朱某2与W(王某1)系夫妻,两人生育一女,即Y(朱某1)。朱某2于2018年死亡。

朱某2名下在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有保单(投保生效日:1994年9月1日)一份。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朱某2。指定受益人为W(王某1)。身故保险金为32,687元。

朱某2于2011年5月1日留有自书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朱某2身后,将所有东西留给朱某1一人所有,XX路XX弄XX号XX室,另金卡里所有余款归朱某1一人;这遗产与世界上任何人都没关系,包括王某1。

一审审理中,Y(朱某1)、W(王某1)、王某2均同意按朱某2于2011年5月1日所立自书遗嘱进行继承。

02
争议焦点

被继承人作为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配偶,后被继承人订立遗嘱表示所有遗产归女儿所有,该身故保险金如何分配?

03
法院裁判

一审:

朱某2名下的保单已指定了受益人,朱某2在立遗嘱后本可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但至其死亡前并未提出,故保险合同依然有效,故身故保险金应由W(王某1)领取。Y(朱某1)、W(王某1)、王某2均同意按照朱某2于2011年5月1日所立自书遗嘱进行继承,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不再对朱某2于2017年7月18日在澳大利亚所立遗嘱的效力进行评判。根据2011年5月1日遗嘱,朱某2虽列举了部分财产内容,但同时明确所有财物均留给Y(朱某1),与W(王某1)无关,故一审法院确认朱某2的所有遗产均应由Y(朱某1)继承。

二审:

朱某2名下的身故保险金,已指定W(王某1)作为受益人,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朱某2名下的保单已指定了受益人,朱某2在立遗嘱后本可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但至其死亡前并未提出,故保险合同依然有效,故身故保险金应由W(王某1)领取。经本院查明,被继承人朱某2名下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未作变更,仍为W(王某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进一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审法院对被继承人朱某2过世时所留下的遗产进行了认真梳理,在事实依据充分的基础上做出了合理认定,本院对此认定过程和认定结果皆表赞同。

来源:小军家事团队/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0)沪01民终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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