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保障涉外继承案件遗产顺利分割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3-07-07
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个女儿。赵某夫妇二人于1984年在密云某村建造北正房5间、南倒座6间。2000年赵某去世,未留有遗嘱,赵某父母也早于赵某去世。2016年王某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预签协议,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三套楼房及部分补偿款。王某于2022年收到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回迁入住通知书。因三个女儿均在国外生活,继承人就赵某的遗产继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分割。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本案继承人有三人在国外生活,只有王某一人在国内居住生活,为了保障本案顺利进行,便于查清被继承人赵某遗产情况,法官向原被告释明依照《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考虑到遗产所在地为国内,为了方便后续处理遗产必要事务,原被告双方推选遗产管理人有利于遗产后续处理,双方协商同意推选现居国内的母亲王某作为赵某遗产的遗产管理人。王某根据遗产管理人职责及时清理了被继承人赵某的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其余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使定居国外的其余继承人了解赵某的遗产情况,保障了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庭审过程中,法院依法核实了被继承人赵某的家庭成员情况、生前住所地、遗产范围及状况、案涉债权人情况,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针对赵某留有的遗产达成调解协议。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实践中,继承开始后往往存在遗产继承人尚未确定,需要等待继承人、受遗赠人做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意思表示、遗产无人继承或者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债务需要偿还的情况。所以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前容易出现遗产无人管理的情况,此时需要有专门的主体秉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遗产进行管理。因此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来实现遗产管理人有效管理和维护遗产及其价值,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目的。
本案中,因遗产所在地均在国内,且作为遗产的回迁房屋需要办理相应手续,由继承人推选一名遗产管理人实施与遗产相关的管理行为非常必要。故密云法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引导当事人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方便日后遗产分割后的执行和管理。
来源:密云法院
上一篇:涉外继承难?法律实操指南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