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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继承人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3-11-03

舅父老沈去世,办理完舅父丧葬事宜的李某一纸诉状将表弟小沈告上法庭,称对老沈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是自己,而非其独生子小沈,要求依法分割其遗产。并非继承人的他可以分得遗产吗,能分多少?近日,大渡口法院对该继承纠纷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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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0年,老沈与小沈的母亲协议离婚,约定年仅1岁的婚生子小沈由母亲抚养。之后,老沈一直未再婚或生育子女。2018年11月,老沈投靠外侄李某,提出去养老院居住的想法,李某夫妇便将老沈送到大渡口区某服务中心养老院,办理入住。李某按照签订的《入住协议》每月向养老院缴纳老沈的入住费用1500元,并定期前往养老院探望老沈。

 

2022年5月,老沈在养老院去世,李某负责了丧葬事宜,合计花费8800元。其中,李某垫付了7200元,其余费用由老沈生前遗留现金支付。老沈(其父母已经离世多年)去世后,遗留现金(在丧葬事宜中有所花费)、银行存折存款、银行卡存款等合计25万余元,小沈将其银行存折存款、银行卡存款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后,把老沈的存折和银行卡注销。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善孝为先,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没有赡养义务,却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应予以充分肯定。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被告小沈作为被继承人老沈唯一的子女,应当对老沈履行赡养义务,但因平常少于联系,并没有尽到该义务。原告李某对老沈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在沈某主动投靠时,应其要求,将他送往养老院居住。不仅按时缴纳入住费用,还每月定期前往探望,给老沈以莫大的精神安慰,向老沈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李某据此要求分得被继承人老沈适当遗产的主张,理由正当合法,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结合李某多年来按时为老沈缴纳养老院入住费用,并定期探望他,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实际情况,酌定李某可以分得老沈的遗产75000元。


综上,大渡口法院判决小沈用其持有的老沈遗留存款向李某支付750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来源: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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