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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被继承人名下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又书面表示放弃继承,还需偿还儿子生前债务吗?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3-12-01

编者说:


儿子去世未留有遗嘱,父母二人虽提交了书面放弃遗产继承的申明,但儿子去世后,其名下房屋由父母居住,小轿车已过户到父母名下,债权人将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儿子生前债务,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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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范某去世,未留有遗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妻子姜某、父亲范某某、母亲卢某某。现原告高某将姜某、范某某、卢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范某生前债务40000元。庭审中,姜某以对债务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范、卢二人提交了书面放弃遗产继承的申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范某的所有财产。

经法庭查明,范某去世后,其名下房屋由姜某居住,其名下小轿车已过户到姜某名下,其大部分出资购买的拖拉机已过户到父亲范某某名下,范某名下2022年、2023年的土地承包费均由范某某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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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范某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应由三被告法定继承。根据姜某自述,房屋由其本人居住,车辆已过户至其名下,上述行为可以证明,姜某已经是范某遗产的法定代管人,对范某的遗产存在法定的管理责任以及在范某遗产范围内负有协助清偿其生前所负债务之义务。范某某、卢某某二人虽然提交了书面放弃遗产继承的申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范某的所有财产,但范某某已实际领取范某2022年、2023年土地承包费并将范某大部分出资的拖拉机过户至自己名下,虽然范某某抗辩称遗产分割尚未开始,对承包费和拖拉机只是代为保管,愿意随时返还,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在范某去世后其遗产并未实际分割等事实,同时考虑到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尚不明晰,二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在遗产处理前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可能会影响债权人依法行使债权,基于公平原则,范某某、卢某某应在继承范某遗产的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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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方面,范某某、卢某某均已实际使用、处分了范某的遗产,因此继承已经开始,在时隔两年后提交放弃继承遗产申明,表示放弃继承并愿意返还相关财物,其放弃无效。另一方面,假设继承尚未开始,在被继承人财产范围不明晰的前提下,二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在遗产处理前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应当率先考虑债权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判令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若在处理遗产过程中,提交放弃申明的继承人确实未接受被继承人遗产,亦不会对其切身权益产生实质影响。

来源:木垒县法院,作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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