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去世后,前妻与前继子争房产?法院:双方都没份!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02-02
上海一男子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男子前妻与前继子这对亲生母子,为了这套房产闹上法庭。法院认为:双方均无权继承!咋回事? 前妻 他曾口头答应把房子留给我们母子 2001年3月,刘女士与第一任丈夫离婚,带着年仅8岁的儿子小武一起生活。 2008年4月,刘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小武与夫妇两人共同生活。 2017年12月,刘女士与张先生因性格不合而协议离婚,但双方仍保持来往,张先生对小武依然视如己出。 2020年6月,张先生突发疾病去世,未留下遗嘱。张先生去世时既无配偶也无其他子女,其父母也都先于张先生亡故。 之后刘女士与小武,因张先生留下的房屋,闹上法庭。 刘女士表示,这套房屋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之所以会同意放弃分割房产,是因为张先生承诺过,如果张先生未再婚育,就将房子留给刘女士母子俩共同继承,而且两人虽离婚但一直有来往,张先生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也是母子俩操办的,房子应当共同继承。 前继子 自己应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小武却表示,不愿与母亲共同继承房屋,应由其个人继承。 小武认为,虽然母亲与继父张先生已经离婚,但他是15岁未成年人时,与继父共同生活的,继父对其尽到了扶养义务并长期生活在一起,双方已经形成了子女与父母的法定权利义务。 因此,继父在没有配偶、没有父母及其他子女的情况下,他就是继父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房子应归他继承。 法院 再婚时继子已满15岁不认定拟制血亲 ■刘女士能否继承房屋? 虽然涉案房屋系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离婚时两人在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时约定涉案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并进行房产转移登记,登记至张先生一人名下。 至于刘女士提出张先生有将涉案房屋赠予她和小武的意愿的意见,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刘女士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难以支持。 ■小武能否继承房屋?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小武要求继承张先生的房产,应首先审核双方间是否成立拟制血亲。 而关于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一般认为,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应至少具有数年时间,且是否成立拟制血亲还应充分尊重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意思,即使双方共同生活、进行了抚养教育,也不宜轻易认定成立拟制血亲。 刘女士与张先生结婚时,小武已十五周岁三个月,被继承人对小武的教育经济供养时间不长,故法院难以认定小武与被继承人之间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小武要求继承张先生房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什么是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从而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拟制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拟制血亲是如何形成的? 我国《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二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需要注意的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受其扶养教育才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不包括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拟制血亲是否可以解除? 答案是肯定的,拟制血亲可以解除或终止。 第一种,因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终止↓ (1)因一方死亡而终止; (2)因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但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时间较长,则彼此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的解体而终止。 第二种,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终止↓ (1)因一方死亡而终止; (2)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收养关系解除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协议解除、因违法行为而解除以及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 ►继子女如何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概括而言,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成立了拟制血亲关系,所以对继父母的遗产有法定继承权。【需要说明的是,原则上,拟制血亲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解除。即便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已经成立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仍是彼此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但如果有遗赠遗嘱的,可通过遗赠方式获得继承权。 具体来看,有以下三种: 第一,继父母留有遗嘱且将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作为继承人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第二,继父母留有遗嘱,将遗产处分给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遗产; 第三,继父母没有遗嘱,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来源:上海法治报、新闻晨报、上海虹口法院、徐汇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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