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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承租人去世,非本市户籍的同住配偶能继续承租公房吗?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09-21

现实生活中,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共同居住的配偶户籍在外地,房屋内又没有其他本市户籍人口的,此时没户口的配偶是否可以继续承租公房?还是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公房被收归国有呢?

一般情况下,原承租人去世后可按顺序确定公房的新承租人。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首先在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生前共同居住人里面确定新承租人,其次在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中确定。由此不难看出,上海本地户口始终是一个比较关键的因素,无本市户口很可能无法成为公房新的承租人。
那么,生前共同居住多年的配偶在没有上海户口的情况下,能不能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呢?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其审理中遇到的一起真实案件进行分享,并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常先生单位早年间给常先生分配了一套公房,于是常先生作为承租人和妻子儿子3个人一直实际居住生活在里面。但妻儿的户口一直在外地,既不在公房内,也不在上海市。因此该公房内实际上只有常先生1个户口在内。
不久后,常先生因故离世。此后,配房单位认为公房内唯一的户口人员已去世,租赁合同已无人继续履行,于是就把公房承租人从常先生变回了单位,即把公房收回。这么一来,实际居住在内的常先生的妻儿应该怎么办?
对于这个问题,常先生的妻儿认为,既然母子两人还实际居住在公房内,单位就不应完全不考虑自己母子的居住权利,擅自将公房收回。于是妻儿两人把单位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为母子二人做主。
杨浦法院在一审开庭审理之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同住配偶户籍不在本市,是否还能继续承租公房的问题。
针对这一争议焦点,杨浦法院认为,常先生作为公房原承租人,其去世后,妻子虽在本市无常住户籍,但在公房内实际居住多年,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因此单位擅自将承租人变更为自己的行为,实际已侵犯常先生妻子对房屋的合法权利。最终,杨浦法院判决撤销了单位的变更行为。后单位不服提出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不难发现,一审法院在处理这个问题时,较为充分的考虑到了公房的特殊属性,认为公房承租人的配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即使没有本市常住户口,也可以继续承租公房。
此外,杨浦法院在对这个案件进行分享时还特别指出,公房管理公司在原承租人去世,需要重新指定新承租人的时候应该尽到审慎的义务。具体而言,除了要对户口在册的人员进行审查之外,还要对那些户口不在册,但长期实际居住在内的人进行核实,如果符合规定,也可以从中指定新的承租人。
什么意思呢?用大白话来说就是,新承租人的确定不仅要看户口,还要考虑实际居住情况。比如常先生这个案件中,如果只看户口,常先生的妻子原则上是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正是因为考虑到其作为承租人的配偶这一身份,且在公房内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因此认为其符合新承租人条件,可以继续承租公房。
当然,法院最终之所以认定常先生的妻子符合承租人条件,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这套公房内已经没有其它能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了。此种情况下,如果否认妻子的承租资格,直接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公房被收回,常先生妻儿的居住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法院通过这样一种认定的口径,充分保障两人的居住权利,实现住有所居。试想,假如常先生去世后公房内还有其它人的户口能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常先生妻儿的居住权利虽可存续,但因常先生的妻子没有户口,可能就不能成为公房的新承租人了。
 

 

转载于公众号:住房 装修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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