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并非继承公证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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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登记实践中,遗嘱继承人申请将被继承的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房屋登记机构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房屋产权转移的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否则不受理其登记申请。
【案情介绍】
陈先生的父母在购买房屋的时候让陈先生出了购房款,并决定今后把房子留给陈先生,并做了遗嘱公证。两位老人去世后,陈先生拿着公证书到建委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陈先生还有其他兄弟姐妹,建委工作人员称,光有公证不行,还需要出具一份其他继承人认可遗嘱、同意将房产过户给陈先生的证明。如果没办法给出证明,可以去法院起诉其他兄弟姐妹。
陈先生不愿意起诉手足兄弟,但是其他兄弟姐妹居住地较为分散,出具证明或者一起到公证处出具公证不太现实。这种情形让陈先生非常为难,他宁愿选择起诉建委不作为。
那么,到底建委的要求是否过分呢?
【法律解答】
遗嘱公证是否就足以证明被继承房屋的权利归属了呢?
首先,遗嘱公证仅能证明该遗嘱的真实性,也就是被继承人生前单方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建委要求的证明实际上是遗嘱继承公证,是按照遗嘱来确定遗产的继承人和处理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是对继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
其次,建委在登记时需要的是权利归属的证明,仅有遗嘱公证不足以证明被继承房屋的权利最终归属。
第一,遗嘱只是一个单方赠与的行为,还要看受益人是否接受继承,并非是确定遗产归属的最终生效文件;
第二,遗嘱公证可以做多份,也可能撤销,以最后一份为准,仅一份遗嘱公证无法判断这是不是最终的遗嘱,更别提遗嘱公证并不是直接能执行的生效文书了。这样看来,建委的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可是对于申请人来说,他该如何做呢?
首先,申请人可以申请继承公证,但是此种公证要求其他继承人到场,一来询问有无其他遗嘱存在,二来询问其他继承人是否对该继承存在异议,以确定被继承房屋的权利归属如何。
其次,申请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被起诉人(即其他继承人)对遗嘱没有异议,申请人肯定能胜诉,再依据法院的判决去申请登记。
具体到本案,陈先生的兄弟姐妹实在无法一起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留给他的只有一条路——起诉,即使陈先生不太愿意。为此陈先生与其他兄弟姐妹充分沟通,大家认可了这种方法,并表示接到传票后不出庭,由法院经公告被告后进行缺席判决,最终获得对继承权的法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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