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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继承纠纷如何维权呢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4-05-28

  核心内容:本文主要是由上海房产买卖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公房继承纠纷如何维权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网友咨询:我家兄弟3人,父亲早逝,母亲生前于2001年购买了一套二手公有住房,价值15万元,其中母亲出资10万元,老大出资5万元,当时过户时直接过到老大名下。而后,母亲为避免纠纷,便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老大享有公房份额50%,老二和老三各占公房份额25%。现在母亲过世,理应按遗嘱执行,但老大以母亲的10万元钱还在其处保管,没用此款购房,都是自己全款出资购买为由,不同意履行遗嘱。受诉法院认为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认定遗嘱无效。遇上述情况,该如何维权?假如该公房的承租人是母亲,承租人过世,该遗嘱是否有效?现实中,经常出现若干权利人争抢承租权的情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怎么办?

  上海房产买卖律师答复:本案中老大承认母亲生前的10万元没有用于购房,仍在其处保管,那么律师建议退而求其次,将这10万元作为遗产,另行起诉,主张法定继承。至于诉争的公有住房,因承租人是老大,所以法院认为其母无权处分是正确的。

  上海房产律师认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仅享有承租权,所以公有住房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通过遗嘱形式处分,只能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其配偶、父母、子女有权变更承租人。但是公房承租人只能是一人,所以在权利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协商来决定由某一人承租,谁承租,谁给予其他权利人补偿。

  现阶段关于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纠纷,各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法院直接不予受理,有的法院先受理,若调解不成,由原告撤诉。如果遇有此类纠纷,法院若不受理,纠纷可能很难得到解决,因此上海房产律师建议,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生前就通过置换程序,过户到自己指定的人名下,或者购买产权,将公房变为私产性质,一旦发生继承问题,即可依继承法来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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