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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手续流程是怎样的?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1-19

  摘要:2015年2月发布的不动产登记证逐步替代房产证,相信很多人都有所耳闻。那么不动产登记手续流程是怎样的?依申请的不动产登记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和发证。下面上海经验丰富的房产律师为您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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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登记部门不留存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由登记人员比对。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二、受理

  登记部门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三、审核

  登记部门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五)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四、登簿

  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五、发证

  登记部门完成登记,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某某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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