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差价损失怎么算?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3-16
摘要:房价有升有降,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房价上涨的,卖方要毁约时,买方会要求卖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那么什么是房屋差价损失?房屋差价损失怎么算?下面由详细讲解。
什么是房屋差价损失?
所谓房屋差价损失,指的是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的房屋市场价格与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房屋价格存在差价。差价之所以构成损失,可从两个角度理解:房价上涨的情况下,如果履行合同,买方可以获得房屋的增值;因合同不能履行,买方若购入同一地段同等条件的房屋作为替代,将支付更高的费用。
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履行利益损失,或者英美法上的期待利益损失,指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的利益,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解除的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房屋差价损失怎么算?
(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二)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三)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四)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在这里举个例子:我们熟悉的房屋买卖差价,起诉时原告可以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自卖方违约之日至鉴定报告做出那天,房屋的最高市场价进行鉴定,并以最高市场价与合同价的差额作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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