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财物被盗,能否拒付物业费?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6-25
摘要:从法律角度讲,业主财物被盗与拖欠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不能简单地以家中财物被盗为由拒交物业费。下面就由广州房屋拆迁律师在线详细讲解。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只要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小区业主就应该依法缴纳物业费。这是业主应尽的义务。
业主不能以家中财物被盗为由拒交物业费
从上述分析,可知业主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而且业主财物被盗与拖欠物业费存在两种法律关系。第一,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第二,如业主认为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尽合同义务,导致其财物被盗,业主可找物业公司协商或另案起诉,不能以拒交物业费来达到理赔的目的。这两种法律关系不能混淆,要分开处理。
若物业公司违反安保义务,可拒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对小区具有有限的安保义务,对于安保义务的界定,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义务主要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和安全而采取的、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而业主获得赔偿的前提是,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而导致其财产受到损失。只要物业服务企业尽到其约定或合理的保安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业主财产遭受侵害,物业服务企业是不应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