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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广告收入归谁?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9-13

  摘要:小区里的电梯、楼房外墙等部位,都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在这些部分张贴广告,获得的广告费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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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广告设置的位置不一样,所以广告收入的归属也有所区别:如广告设置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其收益应为全体业主所有;如广告设置在建筑物专有部分,则其收益应为对应的所有权人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因此,对在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是否设置广告、如何收费、收益如何处分等最终的决定权均应由小区业主行使。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权法》第8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也做了相关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由此可见,在小区公共场所、公告设施上经营广告,应当经过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或授权,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广告。小区经营广告所得,也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监督,要求物业公司披露相关账目,具体如何使用应当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当然,也有另外一种情形。如果并非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利用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获得的广告收入应为业主所有。当然,业主行使权利也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小区公共部分设置、张贴广告,所得的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是利用业主建筑物专有部分获得的广告收入应为该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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