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

手机:135-6412-3557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当前位置:上海房产律师网>房产资讯 > 正文

房产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9-20

  摘要:房产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继承的时间都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就算立有遗嘱,继承时间也一样。详情,请看下文。

  一、房产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1、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补充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

  2、继承的接受。《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按照本条规定精神,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可以作出接受遗产的表示,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视为接受继承。本条又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房产继承的方式有几种?

  办理房产继承有以下三种方式:

  1.自行提供材料(遗嘱、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拿着法院的生效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3.如果当事人自愿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相应的继承权公证,当然也可以凭公证文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分享到:

版权所有◎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5-6412-3557   电子邮箱:sandycuiping@163.com  沪ICP备1104880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5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UED:律师营销网

上海崔萍律师 电话:135-6412-3557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