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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如何处罚?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7-04-11

  引言: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包括: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9、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书面警示;

  2、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3、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4、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5、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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