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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3-12-19

  核心内容:我国法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有哪些呢?下面,上海房产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我国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有:

  第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公司形式的,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字样,还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组织机构。

  第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开发活动的中心,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必要条件。

  第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应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而且应是实有资本。

  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有四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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