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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4-10-31

  核心内容: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市区户籍(包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那么拆迁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分割?下文上海房屋拆迁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拆迁安置房,也叫配套商品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市区户籍(包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需要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其安置的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既有国有土地上的居民,也有集体土地上的农户。被拆迁人是基于拆迁补偿协议而获取安置房,从法理上来说属于继受取得。

  目前,司法实践中拆迁安置房分割时存在以下难点:

  第一,离婚当事人对拆迁安置房的权属容易发争议。折迁安置房不仅受法律、法规的调整,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政策的约束,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有的拆迁安置房存在补差价或按居住人口、拆迁奖励、补助等因素进行安置情形,导致双方当事人对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引发争议。

  第二,离婚当事人对拆迁安置房的价值难以达成协议。拆迁安置房因享有一定的政策优惠,与商品房相比置换时价格相对来说较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即使对房屋权属没有争议,但谈到房屋的价值时却各执一词,特别是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的价值当事人难以达成协议,成为分割财产的一个难点。有人主张拆迁安置房不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其享有一定政策优惠,不能按市场价分割;有人主张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不受上市交易限制,应按离婚时市场价分割;有人主张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受上市交易限制,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和综合地价后再进行分割,凡此种种,莫衷一是,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最终只能在法院的主持下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此举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又不利于当事人及时解决离婚纠纷。

  根据实际情况,主要分为一下几类情况。

  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婚前一方父母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婚前一方父母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婚前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如何分割拆迁获得的补偿安置款和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主要看拆迁房屋的产权来源。

  (一)、如果拆迁的房屋系私房,那么拆迁安置中的房屋补偿款就是原私有房屋的转化形式,仍然属于原房屋的产权人所有,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依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其他形式的补贴或者费用,比如速迁费、过渡费、奖励费、早签约奖等属于补贴性质,按照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果拆迁款系基于拆迁人是同住人身份而获得的补偿安置款,其性质上应当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补偿,并非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因此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婚前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拆迁款如何分割,主要看公有住房是否双方均有权居住和使用,如果是的话,那么该部分动迁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公有住房按照规定一方无权居住,那么该方也无权要求分割动迁款。婚前一方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此种拆迁安置房属于婚前个人承租婚后购买的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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