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的必经程序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7-04-18
引言:房屋拆迁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首先提出拆迁申请缺德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最后房屋拆迁的最后实施。在签订拆迁安置合同时也要注意一些条款的规定,下文将详细介绍。
一.注意房屋拆迁的必经程序:
房屋拆迁是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房地产开发等,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对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对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审核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被拆迁人出示房屋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告拆迁决定、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有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就拆迁安置有关事宜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合同。
4、房屋拆迁的实施。被拆迁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搬迁,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强制搬迁。强制搬迁后,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出具搬迁验收单,然后组织对房屋拆除。
二.注意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
1、拆迁当事人及基本情况。当事人包括:①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②被拆迁人: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即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或法人。③房屋承租人:是与被拆迁人签有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使用人,在租赁关系没有解除且房屋所有人不能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合理安置的情况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承租人一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
3、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补偿时间。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产权调换,应按被拆迁房屋和调换房屋各自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不得选择补偿方式:①拆迁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只给予货币补偿;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合同不能达成协议且被拆迁人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补偿时间,一般应在拆迁前一次性补偿。
4、房屋估价。不管选择哪一种补偿方式,都要对所拆迁和所调换的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如未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双方各提出一至两家评估机构,抽签决定。评估费用一般由拆迁人承担。产权调换如双方就价格协商一致,也可以不进行评估。
5、拆迁安置办法。安置是针对被拆迁的承租人的,在被拆迁人不能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且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也可以提供周转房。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拆迁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停业补偿费。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时间界限。过渡期限是指在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形式下,拆迁提供适宜入住的调换房屋的时间界限,是来约束拆迁人的。
8、违约责任。拆迁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和超过过渡期限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被拆迁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是不搬迁和腾退周转房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被强制搬迁。
三、注意解决拆迁安置纠纷必须先裁后诉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
①先裁后诉。行政裁决是解决纠纷的前置手段和必经程序。拆迁当事人发生纠纷,应先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才能请求司法救济。
②裁决的结果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无论是否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责令强制拆迁,或由房屋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③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不排除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按民事,有的按行政案件受理。
2、拆迁中行政裁决的先行拆迁效力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先行拆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拆迁将严重影响拆迁人的生产经营的。
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的条件,提出申请的拆迁人已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或过渡期周转房,被拆迁人有房不搬,有屋可住的。
③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拆迁人在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没有提供或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驳回申请。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房屋也可以是资金,必须提供与申请被强制拆除的房屋价值相当的担保。
四.注意拆迁安置中的特殊情况的解决方法
1、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房屋的产权归属有争议或不能确定产权所有人的房屋。对产权不明确且在动迁期限内无法裁判确定的房屋如何进行拆迁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然后进行强制拆迁。
2、出租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
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对解除租赁关系没有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但双方应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3、共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
全体共有人要求对共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予准许,产权调换的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差价,应由全体共有人承担。对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要求产权调换,部分共有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应给予货币补偿。
4、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在实行产权调换补偿时,由于调换房屋是特定物,抵押权可以延伸,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需要就调换的房屋再签订抵押合同,也不需再办理登记,可以优先受偿。实行货币补偿的因货币是种类物,抵押权人应申请法院采取适当保全措施。
5、在产权调换中对被拆迁人的特别保护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6、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问题
临时建筑是由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短期内临时使用的建筑,但不发产权证。临时建筑有严格的使用年限,拆除超过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应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标准可以参照该建筑剩余年限的租金计算。拆除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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