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的知识,你了解多少?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7-11-29
摘要: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接下来,我们和上海房屋拆迁律师一起来了解一下房屋拆迁的知识。
1、拆迁人是指什么人?
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2、被拆迁人是指哪些人?
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3、拆迁的方式有几种?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具备自行拆迁资质),也可以委托拆迁。
4、建设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拆迁范围内的暂停事项?
(1) 取得立项批准文件。(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申请拆迁范围内的暂停事项。
5、拆迁停办公示有哪些事项?
停办包括下列事项:(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2)房屋租赁。(3)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6、拆迁公告包括哪些内容?
(1) 拆迁许可证文号。(2)拆迁人。(3)工程名称。(4)拆迁范围。(5)搬迁期限。
7、什么情况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
8、提前搬家奖励费多少?
按提前搬家的日期计算,每户500元至5000元。
9、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应给谁?
给予被拆迁人。
10、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多少?
根据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每建筑平米500元
至1500元一次性给予。
11、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是否有补助?
属于出租非住宅房屋,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没有约定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对承租人适当补偿。
12、搬迁补助费多少?
按搬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20元(自行搬迁)。
13、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
建筑面积按房产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未核发房产证标明的依据相关建房审批手续核准的建筑面积计算,
14、拆除违章建筑,超期的临时建筑是否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15、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否可以拆迁?
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并提存公证后,先行拆迁。
16、拆迁规定所认定户的时限?
以 2001年11月1日为准。
17、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的(不到30平方米)怎么补偿?
按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每户30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
18、拆迁货币补偿怎么确定的?
由评估公司,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通过评估确定。
19、什么情况提出拆迁行政裁决?
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双方经协商未达成拆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裁决申请。
20、行政裁决被申请人不参加调查询问是否可以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被申请人经通知,不参加调查询问或未经许可退出调查询问,可以作出行政裁决。
21、行政裁决中的证据由谁提供?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22、受理行政裁决后拆迁双方是否还可以签定《拆迁协议》?
经裁决部门调解或当事人自行和解签定《拆迁协议》,是符合规定的。
23、行政裁决书的生效日期?
行政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4、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多少天?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25、在什么情况下举行听证?
(1)达成拆迁协议的户数不到该拆迁工程总户数的40%,在受理裁决前,要进行听证。
(2)在作出行政裁决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要进行听证。
26、作出行政裁决后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诉讼期间,依法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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