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吗?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8-09
摘要: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的补偿,补偿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吗?
一、基本案情
20XX年XX月XX日,XX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称XX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XX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XX区政府发布《XX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XXX位于XX市XX区XX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XXX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 600元/平方米。
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XXX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XX年6月14日,XX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XX〕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XXX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XX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 027.15元;2、被征收人何刚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XXX不服,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XX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XXX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XX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X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XXX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XXX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XXX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本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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