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拆迁安置房可以继承吗?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9-14
摘要:继承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的个人财产,如果属于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不能全部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来继承。下面通过一则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王老太和张老先生婚后有三个孩子,长子张甲,次子张乙,长女张丙,一家五口住在海淀区某处房屋内,房屋登记在王老太名下。张乙、张丙结婚后搬出,张乙的户口也迁至自己的房子内,张丙的户口未迁出。张甲作为长子,结婚后仍和父母一起生活,照顾二老的起居。
2008年张老先生病逝。2012年,王老太房屋所在地拆迁。张甲代表王老太和拆迁单位签署了相关拆迁安置协议及回迁房买卖合同。
2015年王老太去世。处理完老人的后事,张甲拿出2010年王老太在某公证处所做的遗嘱,王老太表示其拆迁所得的二居室由大儿子张甲继承。存款由张甲、张乙和张丙共同来继承。张乙认可王老太所立的遗嘱,但认为该房产是王老太和张老先生共有的,王老太只能处分自己的一半,剩下的一半属于张老先生,应由几人共同来继承。且前两年拆迁具体安置了几套房、多少补偿款,自己都不清楚,让张甲拿出拆迁协议,确定到底是分了几套房子和钱。
张甲表示,拆迁的时候就给王老太安置了这套二居室,张老先生已经去世,房子都是王老太的。张甲接着说,拆迁所安置的其它房屋是和户口有关,谁的户口是谁的,张乙户口不在内,没有张乙的安置房屋。拆迁款扣除所折抵的购房款和王老太的花费,剩下30万元,三人平分。张丙对张甲的说法也认可,张乙坚持让张甲拿出拆迁协议。张甲说拆迁协议没有,就这么点东西。
张乙认为张丙得了一套房子,和张甲是一伙的,隐瞒拆迁的真实情况。但他没有拆迁协议,该如何主张权利?
【律师解读】
被拆迁的房屋虽登记在王老太个人名下,但属于张老先生和王老太夫妻共同财产。张老先生去世后,属于张老先生的份额未进行遗产分割,房屋拆迁所得拆迁利益中有一部分系张老先生遗产的转化,该部分应由所有继承人共同继承。
至于拆迁所得利益中哪些属于张老先生的遗产,应结合拆迁政策和拆迁安置协议来看。如果张乙无法从张甲处取得拆迁安置协议,张乙可以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向拆迁主管单位申请信息公开,调取拆迁相关材料及政策。结合具体的拆迁政策及协议,主张相应的权利。
如果拆迁政策中回迁房是以原房屋面积按一定比例置换过来的,与户口无关,那么该安置房屋属于张老先生和王老太的夫妻共同房产的转化,仍属于二老的夫妻共同财产,张老先生与王老太各占50%的份额。属于张老先生的份额应由王老太、张甲、张乙和张丙来继承。王老太的份额以及其从张老先生处继承得来的份额应按照王老太的遗嘱由张甲继承。
如果拆迁政策中被拆房屋给与一定的金钱补偿,回迁房指标是按照安置人口,每人享有一定面积,那么该安置房屋归安置人口所有。结合本案,如果王老太和张甲、张丙户口在被拆迁的房屋内,每人享有一定回迁房指标,比如每个户籍享有50平方米的回购房指标,登记在王老太名下的房屋系基于王老太户口因素取得的,是王老太个人财产,而非王老太和张老先生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应按照王老太的遗嘱由张甲继承。登记在张甲、张丙名下的房屋,属于张甲、张丙的财产,与王老太和张老先生无关。拆迁房屋所得的房屋补偿款系王老太和张老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张甲、张乙和张丙共同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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