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遇拆迁,承租人可否拿到补偿,补偿方式有哪些?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2-11-23
一、关于公房拆迁,首先要明确公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如何认定公房承租人主要以下几种情况。
1、承租人一直承租并且到房屋征收期间未做过变更也未搬离出房屋
2、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之前做过变更,但违反法律相关的规定变更的,变更后的承租人能认定为公房的承租人。
3、承租人去世或者外迁后没有办理承租人变更。此时认定房屋承租人的方式要看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情况。
二、对于公房的拆迁,在明确公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后,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多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
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
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
三、公房拆迁几种常见问题:
1、承租公房遇拆迁,承租人可否获得拆迁款
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居住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利,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公房拆迁款一般是针对居住权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
2、公房是否能够继承
依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条,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从这条规定来看,公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不属于个人。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结合以上法律的规定,公有房屋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而个人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所以,公有房屋是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的。
3、公房租赁关系的终止
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4、承租人愿意购买公房的
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购买,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5、承租人不愿意购买公房的
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6、不愿购买,也未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的
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公房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7、承租人已承租或购买其他公房的
经审核查明公房承租人已承租或者购买的其它公房已达标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按照本市审核配租配售规定,公房承租人已承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需腾退原承租公房的,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
8、空挂户的处理
户籍空挂在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房屋名下,实际不在此居住或者因房屋征收恶意分户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空挂户或者恶意分出户不予补偿。
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动迁过程中也有权接受补偿安置,并有权就房屋征收相关事宜提出意见和表达异议,在这方面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和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是同等的。而在接受补偿安置时,公房承租人依法也应当取得相当一部分的补偿,或得到应有的住房安置保障。
来源:征地拆迁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