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私房动迁,对征收补偿款如何进行分割?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03-12
私房是指私人所有的房屋,产权登记为私人,概念与公房相对。 上海的动迁中主要有钱补和房补两种征收方式。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在一栋被征收房屋上,被征收人能享受的拆迁补偿款主要包括“房屋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各种奖励” 房屋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俗称“三块砖” 房屋评估价格的计算方法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如果评估单价小于评估均价,则按照评估均价计算)” 价格补贴的计算方法为“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不超过0.3,具体标准由区政府制定,可以看征收单位的公告)” 享受套型面积补贴的前提为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或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计算方法为“评估均价×补贴面积(补贴面积按照产权证数量,每证补贴不超过15平方米)” 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发放需要经过申请和折算,具体的折算方法可以咨询征收单位,最后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米”。但如果没有申请,或者申请不符合条件,则没有这项补贴。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标准需要根据具体地块中公布的标准为准。 此外,以黄浦区为例,还有“装潢补偿、签约奖励费、家用设施移装费、无搭建补贴、均衡实物安置补贴等”。 在2011年以前,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安置人口与产权人可能并不一致,该时期即俗称的“数人头”时期; 而2011年以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明确了征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在上述实施细则中,第四十四条同时明确“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因此在现行法律规定中,私房征收中仍包括两个概念即“被征收人”和“房屋使用人”。两者均有权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但是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表明“在私有房屋征收中,一般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而房屋实际使用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居住使用被征收房屋,不因征收关系而发生改变,即原房屋居住使用关系平移至安置房屋。因此,征收补偿关系中的被安置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其居住问题可基于原来法律关系如扶养、赡养等进行主张。” 但是,在私房实际的征收安置中,可能因产权人众多导致征收补偿利益摊平等而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例如房屋使用人安置难、动迁难,居住利益难以保障等问题,再加上上述会议纪要在性质上属于地方法院的裁判指导,其效力远低于正式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征收补偿款的分割,不同的法院甚至不同的法官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都会有不一致的裁判。 例如:黄浦区法院某案判决书中遵循上述会议纪要,认为“系争房屋为私房,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基本原则,被安置人仅限于房屋产权人。征收补偿款归产权人所有,搭建补贴归实际搭建人所有,居住装潢补贴、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归实际使用房屋的产权人所有,其余款项由产权人均分。”而“房屋使用人”除非征收单位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对征收补偿利益无权主张。 而杨浦区法院某案判决书中法院则认为“原告虽为系争房屋被征收人,但具体分配征收补偿利益时还需考虑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来源,以及被征收人在征收安置时的不同身份、实际居住情况等具体因素予以确定。原告系基于继承关系被列为被征收人,故应按照继承关系分割被征收房屋相应补偿部分的利益。作为非居住共有产权人的原告可对评估价格部分的补偿利益进行分割,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在补偿实质上是为了保障实际居住共有产权人的居住权利,在价值补偿上适当予以增加,使其在购买安置商品房时,获得足够保障,故这两分部利益应由实际居住的共有产权人获得。被征收房屋的装潢补偿款、签约搬迁奖励费、搬家补助费、设备移装费、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奖应由被征收房屋的居住产权人和实际居住使用人享有。” 另外,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数份判决书中也均有如“居住的共有产权人对评估价格进行分割,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装潢补偿及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在实际居住的共有产权人家庭之间,结合该产权人家庭实际居住情况进行分配,以保障实际居住共有产权人的居住权利。”“系争房屋拆迁所得的各项奖励补贴,应由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人取得,用于保障居住使用人的安置。”等相似观点 因此,在私房征迁中,对征收补偿利益进行分家析产,首先在征迁补偿利益确定时,对于各利害关系人来说,应当明确各自的身份,满足居住困难户标准,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实际居住使用应当注意收集相应证据加以明确。各产权人之间一般具有亲族关系,对于征收补偿款分配,建议首选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分割,充分考虑各方权益和困难。难以协商一致时选择诉讼途径,则可能需要考虑诉讼中的实际风险。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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