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

手机:135-6412-3557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当前位置:上海房产律师网>房屋拆迁 > 正文

如何准确理解公房同住人中的条件“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的除外?”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03-14

如何理解: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的除外?

图片

\ | /

 

 

司法机关(法院)认定他处有房的标准与行政机关(政府或者征收部门)认定他处有房的标准不同,由此也导致居住困难的认定标准不同。

 

1、法院关于他处有房的标准。

 

根据《高院解答》以及2020年《会议纪要》法院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同住人时,关于在册户口人他处有房的标准仅限于福利分房,具体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且享受福利分房不受年限限制,即凡是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论70、80年代还是90年代,即使该福利分房已经被出售、赠与或者其他形式的转让,房屋征收时名下已经没有了福利分房,依旧会被认定为“他处有房”,一律不符合同住人身份,但居住困难的除外;

 

2、征收部门关于他处有房的标准。

 

根据《征收细则》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等征收文件可知:征收部门在认定居住困难保障对象的标准时,也会以他处是否有房作为判断标准。征收部门根据承租人或者被征收人的申请,针对他处无房、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的居民给予困难补贴。而此处的他处有房主要包括:福利分房、自购的商品房、宅基地房屋等所有能够解决居住问题的房屋。同时政府部门认定他处是否有房有一定的年限限制,一般以五年以内是否有房为标准。

“居住困难”的标准是什么?

图片

\ | /

 

同样根据法院和征收部门认定他处有房的标准不同,居住困难的标准也不同。本文主要讨论法院的“居住困难”标准。

 

根据2020年的《会议纪要》:公房同住人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的,仍属于征收补偿对象。如何认定“居住困难”?对于“居住困难”的认定,既要尽可能确定统一的标准,又要充分考虑公有住房分配政策的历史沿革。“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法定最低标准面积的认定,应按照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所规定“居住困难”的面积标准。

 

本文作者承办之前案例时,法院认定的居住困难的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为7平方;自2020年之后,上海法院统一了裁判口径,应按照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所规定“居住困难”的面积标准。对此,我们需要对房屋的居住困难标准按照倒序历史的轴线进行梳理。

 

1、2000年至今的标准。

 

法院认定居住困难的标准一直是参考廉租房的居住困难标准。根据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现已失效)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困难’,是指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居住面积标准。”而廉租房居住困难的认定标准在不同的时间点也不一样。

 

①2000年9月份《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规定的人均居住面积是人均5平方米;

 

②2013年至今人均居住使用面积为7平方米,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3〕25号)。

 

如果参考房屋的标准是产权房,需要根据公房向私房转换标准公式,转化后的面积作为参考标准。不过人均使用面积为5平方或者7平方的标准属于2000年之后的居住困难认定标准,那么2000年之前的居住困难标准是多少?

 

2、1993年至2000年的标准。

 

根据1995年颁布的《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实施方案》第四条规定:“截至1993年12月31日,居住在本市市区范围,有市区常住户口,不论其居住的是公房、系统房或私房,不论在职、离退休或无工作单位(包括个体户),凡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住户困难户和无房户,都属于解困范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次的解决居住困难户仅限于单位福利分房或者(通过自建、参建、联建的房屋),动迁分房不属于此种限制。动迁分配的安置房屋,根据当时的政策,因房源地段不同,安置房屋面积根据地段不同安置房屋的标准不同,对于选择市区房源被征收人,其安置房屋的标注是维持原面积,有可能低于由统一的标准,但依旧不属于居住困难。

根据《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实施方案》文件,该份文件属于1995年出台,确定1993年之后到2000年之间的居住困难标准。那么1993年之前的居住困难标准是多少?

 

3、1993年之前的标准。

 

根据1991年4月份《上海市解决居住困难户住房暂行办法》中规定:“到本世纪末,上海市市区解决居住困难户住房问题的目标是:人均居住面积3.5平方米及以下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得到解决。人均居住面积3.5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大多数得到解决。1991年至1993年,解决1990年末人均居住面积2.5平方米及以下的居住特别困难(以下简称居住特困户)”

 

该条文并未明确认定居住困难的统一标准,但是从条文中可以看出,不同时间段有些变化。而且与1993年之后的居住困难标准一致,为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同时,由于历史的特殊时期,根据以上文件以及咨询当年的单位分房人员,“居住困难户和其它需要解决住房问题对象的条件,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转载于:网络

分享到:

版权所有◎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5-6412-3557   电子邮箱:sandycuiping@163.com  沪ICP备1104880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5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UED:律师营销网

上海崔萍律师 电话:135-6412-3557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