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同住人如何认定?他处有房没份额?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03-15
2004年《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作为征收补偿对象的公房同住人,是指: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分的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没获得过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应限定为"福利性质的房屋"。 公房同住人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职工向工作单位承租单位职工宿舍,虽然职工与单位之间形成租赁关系,但双方并非基于福利分房形成的公有住房租赁关系。职工一般不办理公房调配手续,也没有取得公房租赁凭证,故一般不应视为“他处有房”。公房同住人在他处因私有房屋征收而分得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但在私房征收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的除外。 户口空挂在被征收的公有住房的非同住人起诉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应如何处理? 空挂户口人员并非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在被征收房屋既无产权利益,亦无居住利益,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原则上不能分得安置房。 如果在征收补偿安置时确实基于户籍因素考虑过该部分人员利益的,可以适当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款的数额可以参考因人口因素而增加补偿价值予以酌定。 需要注意的是,确定空挂户口人员系配房考虑对象必须有明确依据,不能按政策推定,而应当由征收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由于征收补偿利益的共有纠纷案件较为复杂,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案情及细节,委托律师对案情进行分析及判断。 转载于公众号:商事纠纷及动迁
本文对上海公房在动迁征收析产案件中:
1)同住人的认定;
2)可以视为同住人的特殊情形;
3)他处有房如何界定?
4)空挂户口人员补偿利益认定
结合司法实践及公有住房征收相关政策,做以下归纳。
同住人他处有房的认定
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如何认定“同住人”及“他处有房”?何为“同住人”?
还有哪些情况可视为同住人?
如何界定“他处有房”?
空挂户口人员的补偿利益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