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公房被征收,谁能享有征收利益?
承租人与同住人如何分配征收利益呢?
随着上海旧改进程的有序推进,公房征收成为了普遍现象。但公房作为特定时期的产物,一旦被征收,往往牵涉着几代人之间的利益。
那么问题来了
哪些人能享有征收利益?
如何分配征收利益呢?
今天和申沪一起看下公房征收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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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随机抽签或投票选定,并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收居住房屋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补偿、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二)价格补贴;
(三)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
(四)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公有房屋承租人。
如果征收前承租人已死亡,该户需要协商确定或者由物业公司指定新的承租人来签约。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注意:这三个条件要同时满足。
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是指户籍在册人员将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后未再迁出,直至征收时,以被征收房屋为居住地,长期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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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被迁出户籍的,不因其在该房屋内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而不具备同住人资格。
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不因其未实际居住而不具备同住人资格。
未成年时曾居住一年以上,但后来随父母搬迁至新房,成年后未在被征收房屋居住的,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①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②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③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Q8:户籍不在册或实际未居住,能认
定为同住人吗?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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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 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申沪律师提醒,由于公房是特殊时代的产物,因此户籍在册人员众多,往往会牵涉几代人、多个家庭,如遇房屋征收,家庭成员之间极易因征收利益的分配产生矛盾。
现实生活中,公房征收利益纠纷的家庭纠葛及影响因素会更加繁杂,个人难以自行解决和处理。因此,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向经验丰富的律师寻求帮助。
转载于:申沪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