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动迁的受益人有哪些?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04-03
“公房”是公有住房的简称,虽是计划经济时代福利制度的产物,但它却一直延续至今。众所周知,公有居住房屋动迁后,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均有权获得动迁补偿利益。承租人,就是《租用公房凭证》上记载的权利人。司法实践中,能否被认定为“同住人”,是绝大部分公房动迁案件中的主要争议焦点。
“
认定“同住人”的基本规则: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也就是说,被认定为“同住人”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① 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
② 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③ 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1)如何认定“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根据上海地区法院判例,“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主要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动迁时户口仍在被拆迁房屋内,将被拆迁房屋作为固定居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情形。
如果只是因为探亲等原因偶尔居住,不能认定为是“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居住时,户口也要在被动迁的房子里。
2)如何认定“本市无其他住房”?
首先,国家鼓励通过自己努力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本市有其他住房,只要符合条件,依然可被认定为是同住人。
其次,本市无其他住房,并不是说只要在上海还有别的房子,就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了,而是指在上海没有“实际获得”过“福利性”分房。
例如,在上海高院(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99号案件中,管某婚后长期居住在动迁房屋内,户口也已迁入。法院认为:管某虽在婚前父母房屋动迁时曾受配过租赁公房,但该受配公房较早时已由其弟弟购买了产权,故其仍可被认定为同住人。
“他处有房”的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适用差异较大。现根据上海高院相关规定整理如下:
① 承租了其他公房;
② 计划经济下分配了福利房;
③ 用单位补贴(占房款的一半以上)购买过商品房;
④ 公房被拆迁后分配了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
⑤ 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过产权房;
⑥ 因私房征收分得安置房时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
① 自己购买的商品房;
② 并非基于福利分房而承租的单位职工宿舍;
③ 因私房征收分得动迁安置房,但没有享受过任何“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
3)如何认定“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议纪要》第三条之规定:“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法定最低标准面积的认定,应按照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所规定“居住困难”的面积标准。
也就是说,认定“居住困难”需要充分考虑公有住房分配政策的历史沿革,并不以“现在”公房动迁时为认定标准,而是以获得“他处房屋”时的政策计算是否属于“居住困难”。
例如,小明一家四口在1998年分了20平方的另一处公房,2021年3月小明现在居住的公房要动迁。确定小明是否属于“居住困难”,需要根据1998年分得他处住房的政策,而不是适用2021年的标准。
凡事皆有例外:不满足条件也可被视为“同住人”
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了可视为同住人的情形:
1) 因“结婚”而被视为“同住人”的情况
第一,配偶是上海本地人,因结婚搬到动迁房屋内,不需要住满一年,也可以认定是“同住人”;
第二,配偶是外地人,因结婚搬到动迁房屋内,必须要住满五年,才可以分得动迁补偿款。
2) 因特殊原因在外居住被视为同住人
虽未实际居住但被视为同住人,是指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不在动迁房内居住,如果之前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仍可以享有动迁利益的情形。
例如:小明的妈妈原来是知青。因知青返乡落户政策,小明和妈妈两个人将户口迁到了外婆家的公房里。因舅妈每天发脾气,小明和妈妈只好在外租房住。如果外婆家动迁,小明和妈妈就属于因家庭矛盾没有实际居住,应视为同住人。
3) 因特殊原因户口迁出被视为同住人
户口迁出仍被视为同住人,是指房屋拆迁时,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公有居住房屋。只要之前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仍应视为“同住人”的情形。
例如:小红在上海的某公房内报出生后,一直和父母居住在该公房内。后小红到北京上研究生,户口也转到了学校。公房动迁时,小红仍是“同住人”。
复盘小结:快速判断能否获得动迁利益
要快速判断自己是否可以分得动迁利益,方法如下:
第一,《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承租人,可分;
第二,承租人配偶:本地人户籍在册,实际居住,可分;
第三,承租人配偶:外地人,实际居住满五年,可分;
第四,户籍在册,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原因在外居住,他处无房,可分;
第五,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他处无房,可分;
第六,户籍在册,居住满一年,他处无房,可分;
第七,户籍在册,居住满一年,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可分。
转载于公众号:案例研法
上一篇:上海公房拆迁的家庭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