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动迁补偿分割:“空挂户”怎么认定?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04-15
公房征收的安置对象是承租人和同住人,因此这两类人可以获得补偿。 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为准,同住人包含下列情形: 1.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 ●在公房有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结婚而居住在公房内,不受居住一年的限制; ●在本市无户口,因结婚已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的; ●在公房有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无公有住房的; ●因服兵役、读大学等原因,户籍迁出公房,在本市无他处常住住房的。 2.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他处有房”限定为福利性质的房屋,比如单位福利分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等,同住人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户口在公房内,但未被认定为“同住人”的人员,就属于“空挂户口”人员。被认定为“空挂户”,则一般在公房内没有居住利益,无法得到征收补偿或分得安置房。 空挂户属于“同住人”的范围之外的人员,因此反推可以得出空挂户的情形包括: 1.未实际居住满一年。 户口在待征收公房内,未实际住满一年,且在外有自住房屋,或取得了福利分房,构成“空挂户口”,无法享受征收补偿。 2.虽实际居住满一年,但是在外有房且居住不困难。 户口在待征收公房内,且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但“他处有房”且居住不困难的人,也达不到“同住人”要求,构成了“空挂户口”,无法享受征收补偿。 1.因结婚而居住在公房内,不受居住一年的限制; 2.因家庭矛盾或公房内居住困难的原因,虽户口未迁出,但在外租房居住,也没有取得福利房屋的人员,不要求实际居住满一年。 3、知青及其配偶、子女按照相应政策回沪,即使未满足“同住人”条件,也可能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4.如果公房源于购买所得,出资购买人应当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2020上海高院会议纪要》中提到,空挂户口人员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原则上不能分得安置房。但是如果在给予征收补偿安置时,确实基于户籍因素考虑过该部分人员利益的(以征收单位证明为准),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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