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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征收利益分割共有纠纷裁判思路问答

来源:公房征收 共有纠纷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04-22

一、上海知青或知青子女回沪后户口迁入系争被征收公房,是否可以认定为同住人,获得征收补偿利益?

上海知青或上海知青子女回沪后,如果户口迁入系争被征收公房,后未实际居住,原则上不应否认其同住人认定,应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

二、如承租人为公房的原始取得人,且在征收之前一直居住在系争被征收公房,是否可以多分征收补偿款?

如承租人为公房的原始取得人,且在征收之前一直居住在系争被征收公房的,可以酌情多分征收补偿款,且关于征收的居住利益应归原始承租人所有。

三、共有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未被认定同住人,是否能获得搭建补贴?

共有纠纷诉中当事人虽未被认定同住人,如果能够证明是其在居住期间搭建的,关于搭建补贴应归其所有。

四、户口因结婚迁出系争被征收公房后离婚后又迁回被征收公房,且自小在系争公房中居住,在本市显示他处无房的,是否可以获得征收补偿款

如自小在被征收公房中居住,且因结婚迁出被征收公房,离婚后迁回被征收公房,无证据显示他处有住房的,可以获得征收补偿款。

五、在上海购买或出售过相关房屋,不属于福利分房的,是否能否认同住人的认定?

在上海购买或出售过相关房屋,但不属于福利性质的房屋的,不能否认同住人的认定。

六、一方非旧改安置人员,但因增加产权人的形式成为安置房屋的共有产权人,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一方非旧改安置人员,但因增加产权人的形式成为安置房屋的共有产权人,不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形。

七、离婚后抚养权归非户籍人员一方,也无证据证明其在被征收公房中居住的,是否可以认定同住人?

离婚后抚养权归非户籍人员一方,也无证据证明其在被征收公房中居住的,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同住人。

八、支内回沪子女与实际居住人之间如何分配动迁利益?

分配动迁利益时根据房屋来源、贡献大小、实际居住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款进行分割,支内回沪子女根据知青政策虽属于同住人,但分割动迁利益时不宜采取均等分割原则,应考虑实际居住人的因素,酌情给予多分,一般只分配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其他征收补偿款均归实际居住人所有。

九、关于公房内户籍在册人员(非承租人)享受过私房拆迁安置人员,是否视为享受过福利分房?

公房内户籍在册人员享受过私房拆迁安置的,视为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视为同住人。

十、户籍在册人员非承租人享受过受配公房的,是否视为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视为同住人?

会籍在册人员人员非承租人享受过受配公房的,视为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视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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