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的公房动迁了,您能分得动迁款吗?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04-23
前言:在上海十户有八户人家都可能会经历动迁,因此动迁利益的取得一直是上海本地人茶余饭后爱讨论的话题,但大多都是不明其理。今天律师就将办案经验和相关法条进行了整理,为大家深入解读公房动迁分割中几个焦点问题。 焦点一:谁能有资格分得动迁利益? 法条速递: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律师解读:能获得公房动迁利益的两种人:承租人和同住人。承租人即公房租赁凭证上的登记人,原则上对动迁利益“永远有份”,这点在诉讼纠纷时基本不会有异议。故多数动迁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认定谁是同住人。 焦点二:谁符合同住人条件? 法条速递: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律师解读:同住人的资格只能由法院来认定,需要符合的三个条件为:户籍在册 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无他处有房或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 焦点三:什么是他处有房? 法条速递: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律师解读:这里指的“他处有房”即我们常说的“福利分房“,所谓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通常可认为非对价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自己购买的产权房不算是他处有房。实践中经济适用房也不算是他处有房,不妨碍动迁款分割的权利,但可能会酌情少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当事人,哪怕该处福利分房被其处分了或者被征收后已获得补偿款了,仍视为该当事人已享受过福利分房。 1、拓展点:在对公有住房的成年同住人进行认定时,如果该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法条速递:《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一点的第二条:“会议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律师解读:虽然本条为非正式法律渊源,但是对法院审判实践有指导性意义。未成年附随父母福利分房的,一般不认为是该未成年人的福利分房。故我们案件中的当事人如是90后,基本上就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了。但并非无例外,如未成年人获得福利分配时接近成年或已有工作单位,在分配房屋时因为该未成年的人头因素而获得更大面积的公房,本律师认为,这并不是附随着父母的居住利益,应属于该未成人的福利分房。 2、拓展点: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如何认定? 法条速递:《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一点第三条:对于“居住困难”的认定,既要尽可能确定统一的标准,又要充分考虑公有住房分配政策的历史沿革。“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法定最低标准面积的认定,应按照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所规定“居住困难”的面积标准。 律师解读:实践中法院主动认定居困的较少,多数只承认征收事务所认定的居困人员。 焦点四:户籍不在册或实际未居住,能认定是同住人吗? 法条速递:《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 律师解读:总结下户籍未在册的例外:1、有本市户口 因结婚在被动迁公房内居住 无福利分房。2、无本市户口 动迁前因结婚实际居住满五年 无福利分房3、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 无福利分房。实际未居住的例外:在册户口 无福利分房 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在外借房居住。 以上两种情况的例外虽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适用较差。上海市杨浦法院的部分审判口径中,对于户籍未在册人员想要认定为同住人,一般只承认征收事务所结算单中的引进人口。另外,因大多数公房均居住面积狭小,都存在几户无法一起居住的情况,单凭居住困难、家庭矛盾而认定未实际居住过的当事人为同住人难度较大。 焦点五: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 法条速递: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律师解读:原则上是承租人、同住人一人一份均等分割,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还会综合考虑公房的来源、各方的贡献、管理、家庭协议、实际居住困难等情况酌情调整动迁利益分割比例。 另外,上述法条中的第3点,可以理解引申出来的意思为如未成年人没有在公房内实际居住,法院实践中一般不考虑其份额。如未成年人实际居住在公房内,也并非单独一份可以分割,而是其监护人可以适当多分。 焦点六: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费,应按什么原则处理? 法条速递: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本条所称其他补偿款是指拆迁公有居住和非居住房屋时,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以及上海有关拆迁单位的实际操作,被拆迁人除了得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外,拆迁公有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还可以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以及一次性补偿费。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还可以获得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等。 上述费用中,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当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应归设备所有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 律师解读:公房动迁款一般包含三块砖(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奖励和补贴费用 其它费用(居困保障补贴等)。其中奖励和补贴费用,法院会根据情况酌情多分给实际居住人、实际使用人,对于分配比例并没有统一。 结语:动迁款分割纠纷大多历史遗留问题多,案情错综复杂。对外,涉及到动迁户与动迁组、政府部门的利益谈判,而对内则要处理家庭内部人员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牵扯的利益巨大,建议大家碰到纠纷找专业律师处理,以确保合法利益不受损失。
转载于公众号:一枚法律人,作者:何泯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