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购买公房承租权遇动迁,动迁款如何分割?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04-29
提要
案情简介
2008年茹某父亲病故,但承租人并未进行变更。2018年1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静安区张园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系争房屋内共有茹某一家三口和其弟弟一家三口共计六人户口。2019年1月,茹某与动迁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款合计九百余万元。现茹某弟弟一家三口认为自己的户籍都在系争房屋内,并且父亲作为承租人已经过世,因此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应该由户籍内的六人平分,因此主张一半的征收补偿款。而茹某一家则认为虽然系争房屋的性质为公房,但并非单位分配所得,而是由茹某向他人购买所得,因此所有动迁款应该由茹某所得。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茹某弟弟一家将茹某一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茹某弟弟一家的诉讼请求。后茹某弟弟一家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在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在判决中并未审查当事人在系争房屋的居住情况与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情况,而主要审查了系争房屋的出资情况。原因在于系争房屋为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公有住房,与具有福利性质的分配公房不同,性质更类似于私有房屋。虽然茹某弟弟一家三口的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但并不对其进行同住人资格的认定。因此在进行涉及公房动迁款分配的分析时,不可忽视系争房屋的来源,并且不能简单地套用同住人的认定标准,而应综合全案进行判断分析,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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