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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子女动迁利益如何分配?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05-07

导读

     公房征收补偿款分割时,“实际居住满一年”并非一成不变的硬性条件。由于一些历史上的原因,在落实回沪政策时,大量回沪知青及其子女虽将户口迁回上海,但限于实际居住条件或家庭矛盾等原因未在系争房屋中居住,这种情况并不鲜见。此类知青及其子女如未在上海获得过福利性质分房,则其在户口所在房屋被征收时,仍然可以主张自己应得的征收补偿利益。

 

案例情况

      蒋家有两个儿子蒋A和蒋B,系争房屋位于静安区张园地块,是蒋A和蒋B父亲承租的公房,后承租人改为蒋B。蒋A于1970年作为知青去了江西,后去了湖北顶替父亲岗位,并与叶某结婚生下儿子蒋小a,三人户口陆续迁入系争房屋,但叶某与儿子小a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而是在2006年购买的一处商品房屋内居住。蒋B与儿子小b一直在系争房屋内居住。2018年12月,系争房屋列入征收范围,系争房屋内有上述五人:蒋A、蒋B、蒋a、蒋b以及叶某户籍。2019年1月,蒋B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协议,其中房屋价值补偿款约580万元,另有其他奖励补贴约260万元,共计约840万元。蒋A一家认为动迁款应由五人均分,而蒋B一家认为蒋A一家隐瞒其在上海有房屋可以迁入户籍的事实,蒋B才同意蒋A一家户籍迁入系争房屋,故不同意蒋A一家的请求,后两方无法达成协议,蒋A一家将蒋B及蒋b告上法庭。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蒋B及蒋b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且未有证据显示其享受过他处福利分房或者动迁安置,蒋b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故承租人蒋B及蒋b有权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蒋A原来居住在系争房屋内,1970年因知青到外地才迁出户籍,蒋A一家户籍迁回系争房屋后因家庭矛盾未实际居住,但未享受过其他福利分房,故蒋A一家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应分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法院酌定蒋A方应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20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蒋A曾与父母共同居住系争房屋,后作为知青去了外地,并迁出户籍。之后,蒋A一家将户籍虽均迁入系争房屋,但未在系争房屋被征收时实际居住,而蒋B、蒋b一直居住系争房屋。一审法院考虑到系争房屋的来源,结合考虑各当事人户籍迁移、实际居住状况及征收补偿利益构成等因素,从保障居住出发,酌情确定蒋A一家可分得的征收补偿利益金额,尚属合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虽然法官认可了知青子女的同住人资格,但是法官对于征收受补偿款的分配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上海市高院曾展开过关于公房居住权的研讨会,其中倾向性意见认为“如果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将户口迁入系争公房,并允许其在公房内居住,可以视为承租人为代表的公房使用权人同意让渡部分公房使用权,但入住人为未成年人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除返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帮助性质”。

但是我们发现目前法官的观点也在变化,目前如果知青子女仅仅因为回沪而迁入户籍,那么也有可能认定为帮助行为,并未放宽认定的标准;即使认定为同住人,所分得的征收补偿款也会远低于普通的同住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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