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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子女没有实际居住,还可以争取到动迁利益吗?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06-06

知青及知青子女是否要实际居住才能视为同住人?

 

 

知青子女户籍按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迁入系争房屋时,迁回的知青或知青子女与迁回的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血缘关系,一般认定其具备同住人身份,享有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

 

1.静安法院发布的《2020年度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审判白皮书》

 

公房征收案件中,即使知青子女及知青亲属因居住困难、家庭矛盾等各种因素导致实际无法居住系争房屋或居住时间较短,亦不应轻易否认其同住人资格。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

 

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

 

 

相关案例

(2021)沪02民终1168号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系争房屋同住人的认定。在系争房屋内有无户籍不是户籍不是衡量当事人有无公房居住权益的唯一标准,实际居住生活年限、他处有无住房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曹**瑾、楼霞春、曹钰婷长期居住系争房屋,他处亦未享受福利分房,即使曹钰婷在征收前居住姑姑曹**芬承租的俞家弄193号房屋,亦属于亲戚间互相帮助,不影响其同住人的认定,故楼霞春和曹钰婷均为系争房屋同住人。

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黄浦法院最新案例

   原告虽按照支内职工子女回沪政策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但原告的父亲于1958年离沪时原籍并非在系争房屋而在中华路房屋,而系争房屋系被告的母亲所在单位向其增配所得,原告与系争房屋并无来源上的关联性,与被告及其母亲亦非直系亲属关系,李女母亲允许原告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具有帮助性质,故原告不符合同住人认定标准。被告曾于1998年在中华路房屋的拆迁过程中作为被安置人享受货币补偿,应认定其享受过福利,亦不符合同住人认定标准。鉴于此,原、被告均非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征收安置补偿利益应根据公平原则在二人间合理分配。考虑到被告系房屋的原始受配人,且自增配以来长期居住其中至征收,对房屋的居住需求较大,故应适当多分;而原告与系争房屋并无渊源,且常年居住安徽,对房屋无居住需求,故应酌情少分。

        法院最终判定李男分得50万元征收补偿款,李女分得310万元征收补偿款。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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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同住人要满足“户籍”、“实际居住”和“无福利分房”这三个条件。但是知青及知青子女由于历史原因的特殊性,当知青及知青子女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回沪时,由于房屋居住面积狭小等原因,很难再居住其中,因此对于上述三个条件中的实际居住条件有所放宽。静安法院发布的《2020年度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审判白皮书》中也载明:“公房征收案件中,即使知青子女及知青亲属因居住困难、家庭矛盾等各种因素导致实际无法居住系争房屋或居住时间较短,亦不应轻易否认其同住人资格”。

       上海市二中院(2020)沪02民终3883号判决也载明:“彭某的户籍均系按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迁入系争房屋,鉴于该房屋客观居住条件、状况,双方当事人间就彭某在此居住情况的争议,并不影响对彭某同住人身份的认定,彭某享有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但是上述同住人条件的前提是按照政策回沪的知青应将户籍迁回到自己父母的房屋内,知青子女迁回到自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屋内,迁回的知青或知青子女与迁回的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血缘关系。如果知青回到兄弟姐妹或知青子女回到叔叔、阿姨所分配的房屋内,且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过的知青或知青子女,一般会被认定为帮助性质,会排除其同住人身份,对被征收房屋不享有征收利益。

 

        因此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知青子女回沪,在政策上存在一定倾斜性照顾。但知青身份并不完全等同于同住人,还是要依据同住人认定标准,再结合迁入时间、迁回地点、是否他处有房等情况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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