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房拆迁,同住人能分多少补偿款?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07-02
-------本期看点-------
老公房拆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来分配动迁补偿款类?同住人又能分到多少?
-------案情回放-------
原告王奇与被告王峰为兄弟关系,原告陈眉与王奇为夫妻关系,原告王小丽为两原告生育之女。被告王峰与被告万心为夫妻关系,被告王小蕾为两被告生育之女。
本案系争房产上海市平凉路某弄东某支弄某号底层统客是承租公房,原承租人为王奇与王峰之母吴菊仙。吴菊仙于2001年8月过世,后系争房产由三被告居住。原告、被告因报出生、知青回沪及婚姻关系等原因先后落户于系争房产。
2010年8月系争房产动迁,因此房产证承租人变更及动迁安置事宜原告与被告争执不休。后由当地物业于2010年10月27日,指定王峰为系争房产承租人。同日王峰与动迁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并确定系争房屋拆迁安置人口、托底保障人口均为本案原告与被告六人,获得各项货币补偿款约160余万元。王峰订购了杨浦区及南汇房源各一套,余款9万余元由王峰持有。
原告认为王峰未经原告同意,自行替原告选定南汇郊区房屋,损害了三原告利益,要求对于拆迁利益160万元均分,南汇房产归三原告所有,对于补偿款差额部分由三被告补足。
-------案件结果-------
被告王峰、万心、王小蕾应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奇、陈眉、王小丽上海市平凉路某弄东某支弄某号底层统客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5万元。
-------律师解析-------
诉讼过程中,经法院释明,三原告认可了物业王峰为系争房产承租人,对于动迁项目的组成及补偿数额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了,被告得知动迁消息后,第一时间通知了原告一家,而原告却通过藏匿租赁卡,强令被告一家做“钉子户”,并至动迁组吵闹等方式,拖延动迁顺利进行,最终导致被告一家没有在动迁第一批办理,造成了动迁奖励的损失。考虑到居住状况物业公司指定了被告王峰为系争房产的承租人,由王峰作为承租人与动迁公司签约,在此过程中王峰为原告一家申请了托底保障,并安置了南汇的房产,保障了原告一家的居住利益。考虑被告一家一直居住于系争房产内,对于房屋的养护贡献较大,因此搬家补助及速迁奖励等归实际居住人所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
法院认为公房拆迁所得的补偿款、房屋或其他权益是承租人及同住人依法获得的补偿与安置,是其居住权形式上的转化,由相关人员同等享有。对于代理人的辩称意见,法院考虑到各方的生活现状、补偿款的组成及订购房屋情形,考虑到承租人的维护义务,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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